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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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县衙设有吏房,协助知县掌管人事工作。民国时期,县人事工作由民
政科管理。
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诞生,人事工作由县政府秘书
负责,1943年10月,由民政科负责。1945年10月县政府秘书室设干部股,负责人事工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事工作由政府秘书室人事股负责。为加强对行政干
部的管理,195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55年10月县人事科改称县人民委员
会人事科。1959年4月县监察室撤销后,人事科兼管行政监察工作,改称县人委人事
监察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直机关办事机构瘫痪,人事科失去职能。
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事工作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统管。1971年11月
,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政工组成立,负责人事工作,配备组长1人、副组长2人、工作人
员3人。1975年10月,撤销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县委、县革委分设办事机构。县革委
设人事局,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5人,并内设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分配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收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1981年1月,县革委撤销,恢复
县人民政府,人事局改称沂水县人民政府人事局。1981年8月,设县编制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84年机构改革后,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工作人员9人。随着人事工作业务的开展,1984年11月,局内设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
中心,1989年3月设退休干部管理科,均系副局级单位。到1990年底,人事局配备局
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