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县衙设有吏房,协助知县掌管人事工作。民国时期,县人事工作由民
政科管理。
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诞生,人事工作由县政府秘书
负责,1943年10月,由民政科负责。1945年10月县政府秘书室设干部股,负责人事工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事工作由政府秘书室人事股负责。为加强对行政干
部的管理,195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55年10月县人事科改称县人民委员
会人事科。1959年4月县监察室撤销后,人事科兼管行政监察工作,改称县人委人事
监察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直机关办事机构瘫痪,人事科失去职能。
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事工作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统管。1971年11月
,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政工组成立,负责人事工作,配备组长1人、副组长2人、工作人
员3人。1975年10月,撤销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县委、县革委分设办事机构。县革委
设人事局,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5人,并内设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分配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收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1981年1月,县革委撤销,恢复
县人民政府,人事局改称沂水县人民政府人事局。1981年8月,设县编制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84年机构改革后,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工作人员9人。随着人事工作业务的开展,1984年11月,局内设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
中心,1989年3月设退休干部管理科,均系副局级单位。到1990年底,人事局配备局
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7人。
第一章 机构
清朝末年,县衙设有吏房,协助知县掌管人事工作。民国时期,县人事工作由民
政科管理。
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诞生,人事工作由县政府秘书
负责,1943年10月,由民政科负责。1945年10月县政府秘书室设干部股,负责人事工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事工作由政府秘书室人事股负责。为加强对行政干
部的管理,195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55年10月县人事科改称县人民委员
会人事科。1959年4月县监察室撤销后,人事科兼管行政监察工作,改称县人委人事
监察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直机关办事机构瘫痪,人事科失去职能。
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事工作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统管。1971年11月
,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政工组成立,负责人事工作,配备组长1人、副组长2人、工作人
员3人。1975年10月,撤销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县委、县革委分设办事机构。县革委
设人事局,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5人,并内设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分配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收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1981年1月,县革委撤销,恢复
县人民政府,人事局改称沂水县人民政府人事局。1981年8月,设县编制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84年机构改革后,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工作人员9人。随着人事工作业务的开展,1984年11月,局内设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
中心,1989年3月设退休干部管理科,均系副局级单位。到1990年底,人事局配备局
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