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4&rec=529&run=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婚法》的规定,沂水县自1950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婚姻登
记,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文书承办。1958年由公社管委会文书办理。从1987年
7月1日起,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办理,从此,31处乡镇都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
通过贯彻《婚姻法》和执行《婚姻登记办法》,50年代至60年代,男女自由恋爱
,婚姻自由,使旧社会遗留的包办、强迫婚姻得到了解决,解放了妇女。在70年代初
期,全县曾一度实行高于法定婚龄方能登记的办法,各公社自行规定,一年中只在“
三八”、“五一”、“十一”三个节日进行登记,其余时间概不办理。这种方法,很
不便于群众,而后得到了纠正。1987年7月1日,婚姻登记工作移交给民政管理后,对
31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素质,使登记工作开展较好。
1990年沂水县有7处婚姻登记处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单位。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全县进行了认真的宣传
和贯彻,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据统计,在这次《婚姻法》宣传活动中,县、
乡两级政府出动宣传车300多辆,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专题宣传节目30多次,
办宣传栏、黑板报3425期。结合这次宣传活动,还进行了《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
,对违法婚姻进行清理,共检查清理违法婚姻3500对。1990年底,全县共办理结婚登
记8120对,合格率为100%,并清理非法婚姻239对,补办了登记手续。在婚姻登记时
,结合进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和晚婚节育的教育,促进了新型婚姻关系的确立,推
动了计划生育和少生优生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