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五保户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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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缺乏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老
、弱、鳏、寡、孤独、残疾农民,依靠集体的力量,使之在吃、穿、医、教、葬五个
方面得到保证,俗称“五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1956年,全
县享受“五保”的有2435户,4626人。1964年全县有1784户,由生产大队供给,口粮
高于一般社员。对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一般由大队安排专人照顾。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对“五保户”的供养办法也
有所改变。一是对生活能自理的,由集体按标准给予供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除按
标准供给外,由集体安排专人照科。二是划给“五保”户一份田地,免除各种提留,
由其亲属保护保养。三是集体与“五保”户亲友签定合同或协议书,集体按标准供给
,由其亲友赡养,“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归供养人。四是“五保”户所在村生产
水平低,集体供养确有困难,实行集体供给与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供养。到1
979年全县供养“五保”户1722户1976人,其中由国家发放救济的1450户1687人,国
家发放救济款25.8万元。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进行了普查登记,全县共有“五
保”对象1585户,1726人。集体供养的38人,分散供养1688人,每人每年平均粮食5
50斤,每月人均零花钱3~5元,疾病治疗费由集体承担。从1984年起,对“五保”户
的供养逐步由分散向集体供养发展。供给方法上,由各村从提留中扣出“五保”户供
养费,交乡镇统一供给。至1985年全县有“五保”户1720户1963人。由乡镇敬老院供
养的91人,分散供养的1872人,其中有1762人,从村提留中供给,有110人所在村庄
收入较低,除集体支付部分外,国家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