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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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清代在城内察院宅设养济院,占地1亩6分,建房屋22间,收孤贫20人,
每个人年发银72两。民国时期尚存,专收养社会盲人。到抗日战争爆发前收容盲人1
5人,每月15日由县衙户房负责分给,每人50个铜板(一吊钱),下发时扣两个,实发
48个。而后发粮,到日本侵略军进驻沂水城后停办。
1933年至1936年,国民党县政府在沂城后小河街西边(今沂河后小河山楂院处),
盖数十间草棚,做为沂、沭河下游每年遭受洪水之灾的灾民,来沂水讨荒栖身之处。
县政府开仓救济他们,每人每天救济7~8两(16两为1斤)粮食,不足部分自己谋食。
随着国民党政府的日益腐败,社会救济也名存实亡。
1944年至1949年,全县有上万名在外地逃荒要饭的灾民陆续返回原籍,县抗日民
主政府均分给了土地,安排了住房,解决了口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生活,遵循“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
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的方针,对城乡贫困户给予生产上的扶持和生活上的
救济。1950年全县发放救济款1.4亿元(旧币),救济粮7.65万公斤。1953年全县发放
救济款19.45亿元(旧币)。1954年全县发放统销粮77.85万公斤,救济款62075元。19
61年,虽然粮食获得了丰收,困难户比较多,仅从济阳县来沂水的灾民有7000人,为
解决其生活困难,县政府发放救济款3.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实行
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还存在
一部分贫困户。据1979年统计,全县有困难户138710户,508577人。根据上级的指示
,沂水县贯彻执行了社会救济和扶贫相结合的方针,使社会救济工作由解决贫困户的
温饱问题转到扶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轨道上来。同年县政府下发救济扶贫款14.9万
元,扶持2024户,9981人,重点安排7个山区公社,帮助他们发展种植、养殖业。其
余安排给11个公社的个别困难户。1986年7月,按照国家商业部《关于赊销絮棉、纯
棉布的通知》,为帮助沂水县贫困群众解决缺衣少被问题,赊销棉花48.3万公斤,纯
棉布132.7万米,分配给各乡镇安排使用,照顾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每人平均2公
斤棉花和10米棉布。赊销办法由困难户自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填表报乡(镇)政府审
批,发给赊销凭证,户主凭赊锁凭证到指定供销社或商店购买,期限为5年,赊销款
在5年之内分期或一次还清。
同年,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等23个单位干部职工积极
响应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贫困地区群众冬季缺衣被困难的号召,向沂水县
捐献旧单衣、棉衣、棉被等一宗,11月24日,分配到各乡镇,重点解决敬老院、五保
老人、孤儿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缺衣少被的困难户。
1987年,冬为解决贫困户口粮和棉衣棉被不足的困难,县于12月14日下拨社会救
济款6.6万元,给各乡镇解决贫困户的困难。同年拨给黄山铺1.5万元,新民官庄0.4
万元,马站1.4万元,诸葛、善疃、杨庄各0.9万元救济款,为乡镇敬老院购置床、被
、褥、衣服等设备,保证入院五保老人在院内有一个舒适的生活条件。1988年12月,
为确保敬老院中五保老人及特别困难户安全过冬,将部分单位捐献的棉被、衣物发给
各乡镇敬老院,入院老人每人一套新棉衣,其余部分照顾少数特别困难户及分散供养
的五保户。1989至1990年,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未受
灾村庄的困难户逐年减少,如遇上风雹、暴雨等自然灾害,县政府仍发放救济粮、款
救济灾民。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 按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
失劳动能力,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的规定,对1
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回家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
救济。沂水县有这类老职工868人。1965年对符合40%救济条件的16名老职工办理了
定期补助。同时,对其中生活确实困难的79人,给予不定期补助,共补助1600元。1
980年,为98名精简退职老职工办理了40%救济,全年救济金额为2.9万元,补助医疗
费2000元。1982年6月,为223名符合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补办了40%救济。同时办
理了一般救济的705人。1983年,为13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办理了临时生活补助,其中
45人每月每人补助10元,86人每月每人补助8元,全年补助救济款10050元。还为县批
准享受40%救济的退职工人,报销三分之二的医疗费。
1985年4月1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解决精简退职老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除按照国务院1965年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已享
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95
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
的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按其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
补助2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时止,沂水县
按以上通知精神,对不足规定的补助金额,进行了追加,符合条件未办理此项补助的
又进行了补办手续。至1985年底,凡符合40%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都已得到救济。
对麻疯病患者的救济 1958年全县进行了麻疯病患者的调查,全县共有麻疯病人4
15名。为防止传染和对病人进行治疗,在道托公社墙棵子、崖庄公社的柳沟、高桥公
社的桥沟村、姚店子公社的八宝庄、圈里公社的大沟各建一处麻疯村,共建房260间
。同年11月份,将部分病人接收入村,并划给部分土地,以便病人生产自给。1959年
,5处麻疯村中配医务人员6人,病床115张。同年治愈出村2人,接近治愈27人。196
2年县发给5处麻疯村救济款1000元,耕牛1头。由于治疗和有效地防止传染,麻疯病
患者越来越少,到1985年已撤销了4处麻疯病村,仅剩道托乡墙棵子一处麻疯村。至
1990年,该麻疯村还有17名病患者。县境内还有7名病患者,全县共有麻疯病患者24
人。县皮肤病防治站有4名医生,常驻麻疯村对病人进行治疗。县政府每年发救济款
1.5万元,用于麻疯病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