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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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 从1950年至1958年,沂水县共接收安置复员的志愿兵3550人,其中
;营级947人,排级530人,班级585人,战士1488人。有党员877人,共青团员149人
,革命伤残军人一等3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8人,三等甲级8人,三等乙级33人
,无家可归孤儿单身44人,带病回乡者32人。
在安置工作中,本着“原籍安置”和“行业归口”的原则,将原家居住农村的3
483人,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将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67人,安排在机关、
学校、医院、商业供销、邮电、厂矿企业工作。对安置回农村的,逐级负责,帮助解
决耕地、住房、口粮,以及婚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1950年至1957年,全县共为复
员军人拨补助款33072元,修缮与新建房屋446间,经介绍招赘养老女婿2人,介绍与
寡妇结婚1人,帮助介绍对象结婚的4人。
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全国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从1958年起,至199
0年全县共接受安置退伍军人28700人,安排就业的2974人,回农村安置的25726人,
其中有425人无房住,县共拨建房补助款58750元,木材154立方米,建房766间,修房
107间,基本上解决了这些人的住房困难,使他们安居乐业,积极投入农村生产。
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全县共接受复员军队干部290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
里去,妥善安排,各得其所”的原则,原系城镇户口在职职工和其爱人是国家正式职
工的及从部队院校毕业分配工作的复员干部(包括地方院校入伍的)226人,由县组织
、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分配了适当工作,对其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64人(家居农
村),动员回原籍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
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规定“这个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
困难的,……逐步安排工作;已经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武部就地办理退离
休手续”。据此规定,将回农村安置的64人全部收回重新安置,其中60人安排到厂矿
企业当工人,后又根据上级政策,将这批当了工人的复员干部恢复了国家干部待遇,
对复员的营以上干部实行了“三不变”政策(政治、物质待遇、经济),又进行了妥善
安置。另外4人,因有病不能工作,办理了退休手续。
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在部队参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
的,由国家安排工作;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
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办法,包干安置;国家和地方在农村招工时,优先招收退
伍军人。到1985年底,全县为符合条件的54名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4年,县设立
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成立介绍站,对服役期满回乡的技术人员,给予推荐。
到1990年,全县共接收此类复员、退伍军人1505人,其中812人经介绍被企事业招聘
使用。
1986年至1990年底,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922人,其中回农村安置的有217
0人,安排招工的752人。1988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1979年以来对
越参战战士评为三等伤残的39人安排了工作。对回村安置的退伍军人,注重解决其生
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孤儿住房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至1990年期间
,共拨建房补充费23750元,木材指标100立方米,为196名孤儿建房210间,修缮房屋
107间,基本解决了其住房问题,使他们安心农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