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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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抗日战争以来,沂水县农村群众对优抚对象物质优待的基本形式,大体经历了
代耕、优待劳动工日和粮款定额优待三个阶段。
代耕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政府以代耕方式对烈军属进行优待。1940年3月,四区
王庄乡的云头峪、柳树头、范峪、马头崖等村,响应政府号召,组织优抚代耕队,为
无劳动力的优抚对象耕种田地。1941年3月,全县已成立代耕队287个,队员2915人,
对无劳动力优抚对象耕土地21814亩。同时救济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粮食10.9万公斤
,款1370元。从1951年8月起,为进一步做好代耕工作,对全县代耕组织进行整顿:
一是推行固定代耕制,即由过去的代耕拨工改为固定到人,提高了代耕质量;二是纠
正在代耕中违反政策索取报酬的弊端;三是根据土地远近,地质好坏和经营管理上难
易等条件,评定代耕工日,达到合理负担。1952年,沂水县农村相继成立农业生产互
助组,代耕固定到组。1953年,改为以乡为单位负担代耕,即按代耕土地的需要工日
,由全乡负有义务工的男劳力承担,近者以义务工找补,远者以粮找补,代耕负担进
一步合理。1954年,互助组转向农业初级合作社,优抚对象和代耕户都在社里,除优
抚对象的土地分红外,并根据代耕土地亩数、土质好坏、耕作条件难易等因素,计算
出全年每亩用工日数,然后求出应代耕亩数总工日,拨给优抚对象,参加集体分红,
优抚对象参加社内劳动所得工日,也同样分红。1955年,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后,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享受代耕
等物质优待取销了。
优待劳动工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是:无劳
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
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致使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对以上优抚对象,按照不低于一般群众生
活水平的标准进行优待。1957年,全县有优抚对象19246人,享受优待户3532户,优
待工日230058个;1965年,全县有优抚对象21891人,享受优待户8485户,优待工日
642540个;1980年,全县有优抚对象32277户,享受优待户6255户,优待工日103230
0个。
粮款定额优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生产
形式的变化,对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随之变为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1980年8月开
始,有的村庄优待现金,有的优待实物,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1982年7月,根据省民政厅指示,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是:孤老烈属不分给责任田,
其口粮由大队提留安排,每人每年205~300公斤粮食,细粮应占80%,柴草不少于1
000公斤。其他优抚对象应分给责任田,并根据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分别发放
优待款,即烈属每人每年补助180~200元,服役战士家属每年每户补助180~200元(
一户有两人在部队服役的优待款发两份),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补助85元,年老病
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年优待60~70元。1984年起,将优待粮食改为
全部优待现金,由村发放,改为由区统一提留,统一发放,分夏秋两季兑现的办法。
1985年撤区建乡(镇)后,优待款的提留和发放,改由乡(镇)承办,同时,优待形式改
为合同制。即在新兵入伍前,由乡(镇)政府出面与新兵家属签定优待合同,乡(镇)政
府每年召开一次优抚对象大会,乡(镇)政府领导亲自将优待款发给优抚对象。
1986年县人民政府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的优待问题作了决定:一、在职工
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伍
时,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原是合同制工人的,可转为固定工。二、城镇非农业户口
的青年和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后,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兄弟姐妹,在招工时可优先招收1
名就工。三、为了不降低入伍的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经济收入,服役期间(到
本人提干或转志愿兵为止)保留原标准工资。四、城镇无正式工作的待业青年(含在校
学生和个体青年)入伍后,每年由县民政局发给其家庭200元左右的优待金。从农村入
伍的义伍兵,其父母属于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的又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其优待金由所
在乡镇统筹优待金中解决。1986年底共优待非农业户口义务兵21人,4200元。1987年
3月,进一步搞好乡镇统筹优待工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不低于所在乡镇人均收入
,对烈军属的优待相当于或稍低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适当扩大伤残军人、老复
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面,并适当提高标准。推行奖惩优待办法,对在部
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提高优待标准的80%、50%、30%,对在部队判刑和
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优待。1987年底,全县共优待优抚对象7716户,兑现现金10828
41元,户均140.35元,比1986年户均增加35.77元;优待城镇义务兵44人,兑现款15
736元,户均357.40元,其中在职职工15人,待业青年29人;荣立三等功的124人,奖
励优待124户,兑现款11160元。1988年底,全县优待烈军属、伤残、复员、病退军人
11824户,兑现优待金1494520元,户均126.40元,其中烈属户均192.19元,军属户均
203.70元。1989年,全县优待军属3585户,款77.27万元,户均215.50元;烈属1088
户、款21.49万元,户均197.57元;伤残、复员、病退军人7242户,款51.16万元,户
均70.70元。1990年,全年共优待12561户,优待款211.27万元,户均168.19元。其中
优待军属3770户,128.18万元,户均340元;优待烈属1319户,23.74万元,户均180
元;优待伤残军人2209人,17.672万元,人均80元;优待复员军人4246人,29.722万
元,人均70元;优待退伍军人787人,5.509万元,人均70元。城市义务兵家属230户
,户均优待280元。

沂水县1950~1955年代耕情况统计表

┌──┬─────┬────┬────┬────┬───┬────┐
│年度│烈、军、工│享受代耕│占总户数│代耕对象│代耕地│占其总地│
│ │属户数 │户数 │% │总地亩数│亩数 │亩数% │
├──┼─────┼────┼────┼────┼───┼────┤
│1950│13832 │8051 │50.2% │159437 │67765 │42.5% │
├──┼─────┼────┼────┼────┼───┼────┤
│1951│13036 │11021 │86.84% │157515 │69820 │44.32% │
├──┼─────┼────┼────┼────┼───┼────┤
│1952│11826 │7096 │60% │120200 │64100 │50% │
├──┼─────┼────┼────┼────┼───┼────┤
│1953│15035 │7721 │51.35% │181717 │61.226│33.69% │
├──┼─────┼────┼────┼────┼───┼────┤
│1954│12152 │7763 │63.89% │151427 │11232 │7.42% │
├──┼─────┼────┼────┼────┼───┼────┤
│1955│10193 │6652 │65.26% │101574 │54530 │53.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