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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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量补助 在革命战争年代,优抚对象中的生活困难者,主要依靠群众优待,
土地代耕和互助互济解决。从1950年起,国家对有特殊困难不能自养的烈、军属,除
群众给予优待外,由政府发给定期或不定期的实物补助。从1957年起,对部分孤老优
抚对象,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从1953年至1962年,对无依无靠的在校烈士遗孤,按
小学、中学、大学三个层次,分别给补助金。1953年烈士子女入学367人,国家补助
款4.4457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941人,补助款22、4762亿元(旧人民币)。1956年
58人,1958年29人,1959年89人,1960年158人。1958年县政府将烈士孤儿送到烈士
子弟小学学习,每月按脱产工作人员生活标准供给,有效地解决了烈士子女就学方面
的实际困难。
全县自1956年起,对烈属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是:1户1人的
每月补助2~3元;2人的补助3~5元;3人以上的每月最多不超过6元。全县当年办定
期定量补助的烈属42户103人,年补助款1480元。1979年国家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
人每月6~10元,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的烈士家属按最高
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1980年与1960年相比
,烈属由1960年的39%提高到1980年的86%,1980年全县烈属1685户5211人,有直系
亲属享受定期补助的1422户1625人,月补助款13563元,人均8.9元,比1960年多3.5
5元。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面由1960年的6%,提高到1980年的25.4%。全县共有5437名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有1380人,月补助款11620元,人均8.4元,比1960年多4
.4元。退伍军人全县有13104人,享受定期补助的51人(带病回乡)占总人数的0.4%,
月补助款375元,全年补助4500元。1983年1月,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
标准,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的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
增加10元;孤老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沂水县对以上“三老”定期补助共调整622人,其中孤老烈属119户126人,每人年增
补款60元,全年全县增补60756元。1985年1月10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1985)优3
号文件《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
通知》指出:从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
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1)革命烈士家属、因
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3
)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
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省民政厅规定提高5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沂水县1985年即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改办了定期抚恤金,
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22元,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32元。1986年4月,财政部、民政部
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通知精神,7月1日,增核给沂水县每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
定量补助经费42万元。补助标准: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
不低于15元。为了把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做好。同年7月,县民政局组织全
县民政干部,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逐村逐户到人,并建档立卡。
经普查,全县有烈士家属1368人,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失踪军人家属1264人(农
业人员1246人,非农业人员18人,孤老人员109人),病故军人家属104人(农业人员1
03人,非农业人员1人),在乡伤残军人2303人,其中:特等1人(因战),一等34人(因
战18人,因公16人),二等甲136人(因战110人,因公26人),二等乙519人(因战375人
,因公144人),三等甲830人(因战709人,因公121人),三等乙783人(因战682人,因
公101人)。全县在乡复员军人4578人,抗日战争入伍的1994人,解放战争入伍的226
2人,抗美援朝入伍的322人,其中孤老人员417人,退伍军人26678人,其中病退的1
341人。
1988年3月,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为全面调查了解推行生产责任制后,老复员
军人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把沂水县作为抽样调查点。县民政局组织300多名干部对
31处乡镇复员军人逐户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全县共有复员军人5369人,其中,
带病回乡的916人;59岁以下的776人,60~70岁的2306人,70岁以上的306人;1945
年9月2日前入伍的2738人,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2007人,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的
630人。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老复员军人中仍然存在着吃粮难,花钱难,治病难,住
房难的问题,因而造成欠债多,光棍孤老多,上访的多。针对存在的“四难”“三多
”的问题,中央、省、地民政部门指示,在新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未公布前,先采取
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办法解决老复员军人的治病和临时困难。
1989年3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的通知》进一步调整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据此,县民
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沂民字[1989]21号、22号文件,对抚恤、定补标准和三等
残废抚恤偏低再补助问题作了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期满5年的,解放战争时
期入伍服役期满10年的,在部队系排以上干部的,授军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的和现在
孤老的在乡复员军人,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其他复员军人调整后每人
每月25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系复员的,在原伤残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
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原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补到15元。1990年
继续执行以上标准。
临时补助 在搞好群众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对部分优抚对象发生的临时
困难,给予一次性的补助,以解决他们在吃饭、穿衣、住房、疾病治疗等生活方面的
实际困难。
新中国成立初期,沂水县临时困难补助以粮食为主。1950年全县(不包括莒沂县
)共有烈属1392户,4068人,军属12116户,36126人,荣复军人1257户,4299人,荣
誉民兵民工130户,141人。1949年至1951年,共发放困难补助粮32.75万公斤(小米)
。1952年为部分烈军属治疗疾病发补助费1.95亿元(旧币)。1953年为832户烈军属补
助住院费11万元(旧币)。1954年发放实物补助:牛422头、驴357头、猪5763头、喷雾
器316个、水车163部、七步犁103部、双铧犁83部、锄67张、耧子155把、小车475辆
、粪篓83对、镢和锨419张、玉米脱粒机25部、锄110张、水车管6条、地瓜切片机4部
、门3副、耙64盘、苹果树苗10236棵。同年为复员军人补助医疗费7、5643亿元(旧币
)。1955年至1956年,对入社有困难的2847户,9787名,烈军属补助入社基金143851
元。1955年,还为704名复员军人发医疗补助费57964元。1960年,为257名烈军属发
医疗补助费1241元,为294名荣复军人发医疗补助费3546元。并转省医院12人,岱庄
、汤头两医院各1人。1961年,为部分烈军属发医疗补助费5000元,为146名荣复军人
发医疗补助费4539元。1962年为45名烈军属发医疗补助费3450元,为416名荣复军人
发医疗补助费3919元。1964年为优抚对象505人发医疗补助费4100元,其中转省医院
治疗的23人,治愈3人,其余继续住院治疗。同时对235名患口腔、肠胃疾病的三等伤
残军人和患慢性疾病的复员军人给予细粮和副食品照顾。1970年与1982年对优抚对象
发医疗补助费各1万元。1985年,对全县三等伤残军人发医疗补助2万元。另外,对贫
困优抚对象的临时生活困难,住房修缮和寒衣不足等问题,每人都给予了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