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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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从抗日战争到1954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从1937年至1949年,沂水
县志愿参军的青壮年达26560余人。
抗日战争时期,要求兵员在政治上有民族自尊心,拥护并愿意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只要抗日,不分民族、出身和宗教,身体能适应艰苦的行军作战生活环境,凡16岁
至45岁的青壮年男女,均可自愿参加抗日自卫军。1944年规定,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
青壮年可自愿参军。1949年规定,年龄在18岁至40岁,必须身强力壮者合格。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志愿兵的条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年龄在18岁至25岁的男性公民
,能认识常用字者,均可报名应征。
在战争年代参军的方式和武装斗争、政权建设、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组织武装
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一是利用社会上有影响有地位的知名人士组织部队。二是经常动
员青年、民兵、学生、农民建立武装组织和参加八路军。三是开展参军运动,动员青
年参军。四是由地方武装有组织成建制地升级为主力部队。沂中、沂北县的升级是,
乡分队升为区中队,区中队升入县大队,县大队升编为独立营,由县独立营编为主力
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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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
役。征兵分为夏季和冬季两次征兵,一般一年进行1次。征兵工作开始,县乡(公社)
两级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分设宣传、政审、体检3个组,
经过广泛宣传后,个人自愿,体检政审合格方准予入伍。1955年第一次实行义务兵役
制,全县适龄青年报名要求参军的12523人,占应征青年的85%。1958年,全县应征
青年12429人,报名参军者11948名,占96%。1955年至1983年,实行部队到地方接兵
的制度。1984年至1985年,实行地方到部队送兵制度。1986年恢复部队接兵制度。
1955年至1990年沂水县每年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共计征集义务兵35334名,
其中女兵27名,飞行学员69名,滑翔员11名,军校生36名。1983年和1984年,两次被
临沂地区行政公署、临沂军分区评为招飞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