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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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沂水县公证处建立,始有公证人员3名,至1982年3月增至6名。公
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其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文书,合同(契约)、遗嘱身份和继承权、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公证、预防
纠纷、减少诉讼。至1990年底,累计办证2960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6096件,民
间公证3498件,涉外公证10件,共收费20.26万元。1988年,县公证处被山东省司法
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被临沂地区司法局记体集三等功一次。被临沂地区行署授予“
服务收费信得过”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