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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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月,建立沂水县法律顾问处。始有2名律师工作者。律师的主要业务是: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
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
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合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
承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
任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
律事务的文书。截止1990年,担任刑事辩护291起,接受委托代理人追回经济争议额
2480.5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写法律文书7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47
36余人次,先后为41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处先后有6人分别被省、地
、县记二、三等功和记大功,1988年法律顾问处被临沂地区司法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被国家司法部授予“廉洁奉公先进集体”称号,颁发了锦旗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