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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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建国以来至1990年,沂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496起,其中
反革命案件1013起。
1950年12月至195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次镇压反革命
运动中,县法院依法处理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
会道门头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51年至1952年,共处结刑事案件817起,其中反
革命案件84起,判处死刑的X名。审判程序逐步完善,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辩护
、上诉等制度已逐步形成。
1953年至1955年,开展了打击惯盗、流氓活动和肃清反革命运动,及时镇压了反
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被砸烂,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无法遵守,直到197
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审判工作才逐步走上正常轨道。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刑
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刑
事犯罪分子。1983年“严打”以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严重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1718名,其中被逮捕判刑的698名
,摧垮犯罪团伙59个,其中判死刑的8名,死缓的4名,无期徒刑的11名,共缴获赃款
和赃物折款19.6万元。从而震慑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
民事审判 1950年至199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3578起,其中婚姻案件7344起。通
过此类案件的审理,落实了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维护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大量的民事纠纷,则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
人民法庭解决。
经济审判 1981年9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配干部3人,至1990年增至9
人。主要任务是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农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经济行政案件等。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调处,至1990年底,为国家、集体挽回经
济损失60941万多元。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事业的繁荣。
案件复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1978年8月
成立复核办公室,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建国以后至1978年期间的所有一审刑
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其中对1966至1978年间的475件刑事案件进行重点复查,改
判了122件,其中宣布无罪的75件,减刑的47件。1980年至1985年复查案件264件,其
中改判的71件,通过案件复查,避免了冤、假、错案,维护了法律的遵严。
告诉申诉审判 1953年县人民法院成立接待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民事纠
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司法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和处理
人民来信来访。通过开展上述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听取意见。“文化大革命”期间
上述活动终止。
1975年恢复人民接待室,1982年改为信访科,配干部3人,负责信访工作。1988
年10月,与刑事第二审判庭合并,称告诉申诉审判庭。通过信访工作,减少了一些不
必要的诉讼,减轻了积案的压力,为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53年至1965年,接收来信1008封,来访680人次;1976年到1995年接受来信2485
封,来访3606人次;1986年至1990年接受来信2319封,来访2604人次。
行政审判 1988年10月,县人民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配4名审判干部。主要任务
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贯彻“大胆收案、积极办案、
慎重稳妥”的方针,审结一批行政案件。截止1990年底,共受理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
4起,涉及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林业管理、乡镇规划等范围。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
,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政职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执行 从1983年,成立执行庭,配干部1人,至1986年增至4人。主要任务是执行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判决和裁定及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证
机关的债权文书。到1990年底,共受理执行案件500余起,司法拘留40余人,执行各
类贷款100万余元。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