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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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55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审查批捕案件3310起,3595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2494起,2765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85起,240
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61起,2246人;出庭支持公诉1007起,发表公诉词716篇。1
986年至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审查批捕案件762起,11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65起
,981人,共受理公共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68起,113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22起
,867人;出庭支持公诉495起,发表公诉词490篇。
法纪检察 自1979年至1985年底,受理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伪证
等法纪案件共74起,78人,起诉9起,14人,均作了有罪判诀,其余案件作了纠正违
法处理。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81起,100人,立案19起,28人,起诉6起,10人,
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余案件作了纠正违法处理。
自行侦察 1956年成立侦察组。自行侦察案件范围是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
件;机关、学校、企事业、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城市、街道、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
法乱纪、贪污、渎职犯罪依法处理的案件。1956年至1965年,共受理案件392起,40
5人,其中逮捕81起,91人,起诉49起,52人。经济、法纪两科成立后,自行侦察案
件由经济、法纪两科承办。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要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等款
,假冒商标、盗伐森林等案。1980年开始承办经济案件,截止1985年底受理贪污、受
贿、盗伐林木等案件共113起,141人。立案39起,52人,起诉18起,26人,挽回经济
损失862170.55元。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6起,122人,立案55
起,61人,起诉17起,20人,挽回经济损失3026056万元。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
机关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56年开始监所检察工作,派人定期到监所对在押犯进
行教育。帮助监管人员制定措施,落实制度,对在押犯的生活和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监狱、看守所活动的安全、合法。
控告申诉 建署(院)至1981年,控告申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1982年设控告申诉科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1561件,自办543件,转办896件。其中
1952年至1965年受理1627件,自办393件,转办177件;1979年至1985年受理943件,
自办150件,转办719件。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来信来访927起,自办84起,转
办450起(件)。
经济、法纪犯罪举报 自1988年10月成立经济、法纪犯罪举报中心,至1990年底,
共受理举报案件156起,自办108起,转办4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