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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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沂水县知县直接办案。1928年始设国民党沂水县法院,检察工作由法院检
察官受理。
1940年3月22日,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司法科兼管检察工作。1950年5月
1日,成立沂水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称为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
员、助理检察员8人。1956年底增至14人,并设了秘书组、侦查组、批捕起诉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机构瘫痪,1968年3月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
管制,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沂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公安局设检察股,行使检察职权。
1978年10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设办公室、法纪检察股、经济检
察股、起诉检察股、批捕检察股。1980年,设监所检察股。1982年5月10日,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
重大问题。1982年3月各股改称科,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
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1984年5月,增设政工科和刑事技术检
察科,重新组建了县人民检察委员会。至1985年12月,全院干警有57名。1988年9月
,设税务检察室,同年10月,设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犯罪案举报中心。198
9年12月设工商检察室。1990年底,全院有干警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