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沂水县知县直接办案。1928年始设国民党沂水县法院,检察工作由法院检
察官受理。
1940年3月22日,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司法科兼管检察工作。1950年5月
1日,成立沂水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称为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
员、助理检察员8人。1956年底增至14人,并设了秘书组、侦查组、批捕起诉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机构瘫痪,1968年3月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
管制,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沂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公安局设检察股,行使检察职权。
1978年10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设办公室、法纪检察股、经济检
察股、起诉检察股、批捕检察股。1980年,设监所检察股。1982年5月10日,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
重大问题。1982年3月各股改称科,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
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1984年5月,增设政工科和刑事技术检
察科,重新组建了县人民检察委员会。至1985年12月,全院干警有57名。1988年9月
,设税务检察室,同年10月,设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犯罪案举报中心。198
9年12月设工商检察室。1990年底,全院有干警76人。
第一节 检察机构
清末,沂水县知县直接办案。1928年始设国民党沂水县法院,检察工作由法院检
察官受理。
1940年3月22日,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司法科兼管检察工作。1950年5月
1日,成立沂水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称为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
员、助理检察员8人。1956年底增至14人,并设了秘书组、侦查组、批捕起诉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机构瘫痪,1968年3月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
管制,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沂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公安局设检察股,行使检察职权。
1978年10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设办公室、法纪检察股、经济检
察股、起诉检察股、批捕检察股。1980年,设监所检察股。1982年5月10日,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
重大问题。1982年3月各股改称科,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
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1984年5月,增设政工科和刑事技术检
察科,重新组建了县人民检察委员会。至1985年12月,全院干警有57名。1988年9月
,设税务检察室,同年10月,设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犯罪案举报中心。198
9年12月设工商检察室。1990年底,全院有干警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