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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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清朝,沂水县监狱在县署大门口西边(今县政府小车库),监狱为四合院建筑
,北、南、东、西屋各4间,有两道围墙,西院墙后边留有小便门,东院墙中间是监
狱大门。监狱内设杂居室、独居室、看守室和小仓库各一间。监狱设监狱长1人,狱
卒15人,旧时监狱上至县官下至狱卒,都把犯人作为敲诈的对象,捎送衣物、探视犯
人都得送礼行贿、买通监狱长,无钱行贿的横遭体罚虐待。
1935年前,监狱沿用旧址,监狱羁押的未决犯,大都由家庭送饭,少数靠劳动收
入维持生活,监狱内卫生条件极差,多数囚犯染病,死于监内者屡有发生。1935年,
县长张里元修建“文明监狱”(今县政府食堂处),建监室30余间。1939年后,监狱被
日伪县政府所用,成为关押残害抗日志士的人间地狱。
看守所 1940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建立,同时设看守所,因战争年代,无固定地
址,先后在四角泉、大匡庄、黄崖、公家疃、沂水城里娘娘庙、塘子沟等地办公。1
953年春,迁至南关街万通巷,同年在城里街城隍庙(今公安局驻地后院)建县看守所
,建监室20间,当年冬搬至此处。1982年5月动工,在县城东南岭修建新看守所,占
地2679平方米合4.02亩。1985年11月15日竣工,新建看守所设办公室、监所监察室、
会计室、预审室、犯人伙房、仓库,监狱内设医务室、看守人员值班室、教育室、浴
室、茶炉室。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公、检、法、司四长定期轮流给犯人上政治课,
进行法制政策教育。教育室订有报纸、杂志、书籍,供犯人阅读。监室内安装了有线
广播,每天早上6∶30至7∶30分让犯人收听中央、省的新闻节目。监室安装玻璃窗户
,钢筋窗棂,阳光充足,空气流畅,睡木板床,监室内安装了自来水,建有厕所。定
期洒药物,每周洗一次衣服,晒一次被褥,有医生专为犯人看病,病犯在生活上予以
照顾,重病犯送医院治疗。在押犯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生活费17元,医疗费1元,
口粮、食油享受居民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对少数民族的犯人,按其生活习惯供
应饭菜。1988年6月22日,在押犯的生活费,由每月17元,提高到25元,医疗费2元,
多数在押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同时,废止19
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为
了对监所进行文明、科学管理,1990年7月,山东省公安厅和财政部门拨款16万元,
经批准县看守所又征地4.81亩(其中监室2.81亩、警犬基地2亩)进行扩建。由于全所
干警不断修正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连续几年未发生在押犯
人逃跑、暴狱、自杀、病亡等重大事故。1986年至1990年,县看守所连年被评为县公
安局先进单位、地区先进看守所,1987年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
行政拘留所 沂水县行政拘留所未建之前,行政拘留人员由县看守所代管。1982年
春,在沂城东南岭现武警中队营房西侧、县看守所南侧征地5亩,1982年5月17日动工
修建,1983年1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拘留所设办公室、教育室、阅览室、仓库、伙房
、拘留室。至1990年,全所有干警7人,其中所长1人,政治指导员1人。对拘留人员
每周上一次政治课,并进行法制教育,阅览室订有报纸、杂志,供拘留者学习,促其
悔过自新。对居住就近的拘留期满人员,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以巩固教育效果。1
990年县行政拘留所被评为全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