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 清朝,沂水县监狱在县署大门口西边(今县政府小车库),监狱为四合院建筑
,北、南、东、西屋各4间,有两道围墙,西院墙后边留有小便门,东院墙中间是监
狱大门。监狱内设杂居室、独居室、看守室和小仓库各一间。监狱设监狱长1人,狱
卒15人,旧时监狱上至县官下至狱卒,都把犯人作为敲诈的对象,捎送衣物、探视犯
人都得送礼行贿、买通监狱长,无钱行贿的横遭体罚虐待。
1935年前,监狱沿用旧址,监狱羁押的未决犯,大都由家庭送饭,少数靠劳动收
入维持生活,监狱内卫生条件极差,多数囚犯染病,死于监内者屡有发生。1935年,
县长张里元修建“文明监狱”(今县政府食堂处),建监室30余间。1939年后,监狱被
日伪县政府所用,成为关押残害抗日志士的人间地狱。
看守所 1940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建立,同时设看守所,因战争年代,无固定地
址,先后在四角泉、大匡庄、黄崖、公家疃、沂水城里娘娘庙、塘子沟等地办公。1
953年春,迁至南关街万通巷,同年在城里街城隍庙(今公安局驻地后院)建县看守所
,建监室20间,当年冬搬至此处。1982年5月动工,在县城东南岭修建新看守所,占
地2679平方米合4.02亩。1985年11月15日竣工,新建看守所设办公室、监所监察室、
会计室、预审室、犯人伙房、仓库,监狱内设医务室、看守人员值班室、教育室、浴
室、茶炉室。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公、检、法、司四长定期轮流给犯人上政治课,
进行法制政策教育。教育室订有报纸、杂志、书籍,供犯人阅读。监室内安装了有线
广播,每天早上6∶30至7∶30分让犯人收听中央、省的新闻节目。监室安装玻璃窗户
,钢筋窗棂,阳光充足,空气流畅,睡木板床,监室内安装了自来水,建有厕所。定
期洒药物,每周洗一次衣服,晒一次被褥,有医生专为犯人看病,病犯在生活上予以
照顾,重病犯送医院治疗。在押犯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生活费17元,医疗费1元,
口粮、食油享受居民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对少数民族的犯人,按其生活习惯供
应饭菜。1988年6月22日,在押犯的生活费,由每月17元,提高到25元,医疗费2元,
多数在押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同时,废止19
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为
了对监所进行文明、科学管理,1990年7月,山东省公安厅和财政部门拨款16万元,
经批准县看守所又征地4.81亩(其中监室2.81亩、警犬基地2亩)进行扩建。由于全所
干警不断修正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连续几年未发生在押犯
人逃跑、暴狱、自杀、病亡等重大事故。1986年至1990年,县看守所连年被评为县公
安局先进单位、地区先进看守所,1987年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
行政拘留所 沂水县行政拘留所未建之前,行政拘留人员由县看守所代管。1982年
春,在沂城东南岭现武警中队营房西侧、县看守所南侧征地5亩,1982年5月17日动工
修建,1983年1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拘留所设办公室、教育室、阅览室、仓库、伙房
、拘留室。至1990年,全所有干警7人,其中所长1人,政治指导员1人。对拘留人员
每周上一次政治课,并进行法制教育,阅览室订有报纸、杂志,供拘留者学习,促其
悔过自新。对居住就近的拘留期满人员,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以巩固教育效果。1
990年县行政拘留所被评为全区先进单位。
第二节 监狱看守所
监狱 清朝,沂水县监狱在县署大门口西边(今县政府小车库),监狱为四合院建筑
,北、南、东、西屋各4间,有两道围墙,西院墙后边留有小便门,东院墙中间是监
狱大门。监狱内设杂居室、独居室、看守室和小仓库各一间。监狱设监狱长1人,狱
卒15人,旧时监狱上至县官下至狱卒,都把犯人作为敲诈的对象,捎送衣物、探视犯
人都得送礼行贿、买通监狱长,无钱行贿的横遭体罚虐待。
1935年前,监狱沿用旧址,监狱羁押的未决犯,大都由家庭送饭,少数靠劳动收
入维持生活,监狱内卫生条件极差,多数囚犯染病,死于监内者屡有发生。1935年,
县长张里元修建“文明监狱”(今县政府食堂处),建监室30余间。1939年后,监狱被
日伪县政府所用,成为关押残害抗日志士的人间地狱。
看守所 1940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建立,同时设看守所,因战争年代,无固定地
址,先后在四角泉、大匡庄、黄崖、公家疃、沂水城里娘娘庙、塘子沟等地办公。1
953年春,迁至南关街万通巷,同年在城里街城隍庙(今公安局驻地后院)建县看守所
,建监室20间,当年冬搬至此处。1982年5月动工,在县城东南岭修建新看守所,占
地2679平方米合4.02亩。1985年11月15日竣工,新建看守所设办公室、监所监察室、
会计室、预审室、犯人伙房、仓库,监狱内设医务室、看守人员值班室、教育室、浴
室、茶炉室。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公、检、法、司四长定期轮流给犯人上政治课,
进行法制政策教育。教育室订有报纸、杂志、书籍,供犯人阅读。监室内安装了有线
广播,每天早上6∶30至7∶30分让犯人收听中央、省的新闻节目。监室安装玻璃窗户
,钢筋窗棂,阳光充足,空气流畅,睡木板床,监室内安装了自来水,建有厕所。定
期洒药物,每周洗一次衣服,晒一次被褥,有医生专为犯人看病,病犯在生活上予以
照顾,重病犯送医院治疗。在押犯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生活费17元,医疗费1元,
口粮、食油享受居民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对少数民族的犯人,按其生活习惯供
应饭菜。1988年6月22日,在押犯的生活费,由每月17元,提高到25元,医疗费2元,
多数在押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同时,废止19
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为
了对监所进行文明、科学管理,1990年7月,山东省公安厅和财政部门拨款16万元,
经批准县看守所又征地4.81亩(其中监室2.81亩、警犬基地2亩)进行扩建。由于全所
干警不断修正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连续几年未发生在押犯
人逃跑、暴狱、自杀、病亡等重大事故。1986年至1990年,县看守所连年被评为县公
安局先进单位、地区先进看守所,1987年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
行政拘留所 沂水县行政拘留所未建之前,行政拘留人员由县看守所代管。1982年
春,在沂城东南岭现武警中队营房西侧、县看守所南侧征地5亩,1982年5月17日动工
修建,1983年1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拘留所设办公室、教育室、阅览室、仓库、伙房
、拘留室。至1990年,全所有干警7人,其中所长1人,政治指导员1人。对拘留人员
每周上一次政治课,并进行法制教育,阅览室订有报纸、杂志,供拘留者学习,促其
悔过自新。对居住就近的拘留期满人员,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以巩固教育效果。1
990年县行政拘留所被评为全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