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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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2月24日,县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沂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并为常设机构。按照地方组织法县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
举行一次会议的规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从1981年2月至1990年12月之间,四届共举
行62次会议,讨论决定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九届人大常委会 自1981年2月至1984年9月共举行20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的主要
议题是:研究讨论了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任务,制定了加强自身建设的各项制
度,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了沂水县1981年至1983年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今后三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及财政预算、财
政决算的报告,并相应作出了决议,听取了农业、工交、财贸、计划、政法、文教卫
生、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审议通过了县政府提交的《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
生产的布告》、《关于开展全民性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封山护林布告》、《关
于执行省府发展农村多种经营指示的意见》、《关于保护水利设施的布告》、《关于
继续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的通告》、《关于沂水县村镇建房暂行条例》,《关于
城镇建房管理暂行条例》、《沂水县城卫生管理条例》、《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
规定》等,并形成了决议;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关于继续整顿社会治安的的决议》,
《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关于恢复和增设人民法
院法庭的决定》;讨论和审议了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建立了18个代表中心联络
组,78个代表小组;组织委员到院东头、黄山、杨庄、高桥、十里等公社和卷烟厂、
肉联厂等单位视察,调查了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推行生产责任制、企业改革和中小学
教育等情况;按照选拔干部的标准和要求,任免代理县长2人次,任免法院和检察院
有关工作人员72人次,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主任、局长39人次。
十届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至1987年4月共举行18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讨论通过
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各项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联系人民代表的试行办法》、
《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简则》、《关于各科室职责范围的规定》、《关于加强
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土地、林果、六荒承包
责任制的决议》、《关于深入开展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斗争的决议》和《关于县、乡
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意见》。审议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撤区、调整乡镇
的报告》、《关于全面查禁、收缴各种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知》、
《关于搞好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的布告》、《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规定》、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肃纳税纪律的通知》、《关于加强学校财产管理的通告》、
《关于处理非法法婚姻的暂行规定》、《关于批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部分村庄和街巷地名命名更名的布告》,并相应作出了决议。组织委员们到王庄
、崔家峪,院东头、姚店子、高桥、许家湖、夏位、圈里、沂水、马站、诸葛、四十
里堡、三十里堡、沙沟等乡镇和化肥厂、制革厂、副食品公司、百货公司及学校、医
院等单位,就教育、卫生事业的现状;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管理、物价及普法
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决定任免代理县长2人次;任免法院和检察院有关工作
人员89人次,县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55人次,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
人员15人次。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自1987年5月至1990年4月共举行了19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通
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人民代表的暂行办法》、《关于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
访工作规则》、《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联
络办公室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批准县人民法院设立高庄等九处人民法庭的
决定》、《关于批准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关于
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批准沂水县林业规划的决议》、《关于批
准沂水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关于县护城河污染治理的决定》、《关于
批准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改制的布告的决定》、《关于批准县人
民政府颁发〈关于搞好植物检疫工作的布告〉的决议》、《关于沂水县贯彻〈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决议》、《关于调整县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的决定》、《关于批准“一室五委”工作规则(试行)的决定》、《关于批准县
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搞好森木植物检疫工作的布告〉的决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
联络办公室更名的决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组织委员们
到杨庄、马站、诸葛、许家湖、三十里堡、泮池、院东头、夏蔚等乡镇和公安、民政
、商业、粮食、城建、环保等部门及所属单位,就土地法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民政福利、商业流通、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查研究。决定任
免副县长11人次;任免县政府委、办、局工作人员44人次、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5
9人次,县乡人大办事机构工作人员82人次。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自1990年5月至1990年12月底举行了5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决
定》、《关于批准沂水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关于联系人民代表的暂
行办法(草案)》、《关于批准沂水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决议》。组织委员到沂水镇
、姚店子、泉庄、三十里堡、高桥、马站等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就乱收费、乱罚
款、乱摊派问题及预算外资金代管、基层执法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查研究。决定任免
县政府委、办、局工作人员38人次、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36人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1981年2月县第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
委会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984年10月又增设人事科、政法科和代表联络科。
该室、科均为局级单位。为使各科室有秩序的工作,1984年12月27日县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各科室职责范围的规定》,更好地发挥
各科室的作用,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服务,顺利地完成了所担负的任务。
1989年3月3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县人大常委会
办事机构的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整,由原来的“一室三科”改
为“一室五委”,撤销人事科、政法科、代表联络科,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
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农村
工作委员会,保留县人大办公室,以上单位均为局级单位。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的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尽快建立起新的工作秩序,1989年5月9日县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一室五委”工作规则的决定》,规定了委
室工作范围、工作职责,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沂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统计表(截止19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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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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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林│主任 │1981.2~1984.9│第九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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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月亮│副主任│1981.2~1984.9│第九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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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祥林│副主任│1981.2~1984.9│第九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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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隆茂│主任 │1984.9~1993.3│第十、十一、十二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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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吉│副主任│1984.9~1990.4│第十、十一届 │
├───┼───┼───────┼──────────┤
│聂心奎│副主任│1984.9~1993.3│第十、十一、十二届 │
├───┼───┼───────┼──────────┤
│刘德余│副主任│1984.9~1993.3│第十、十一、十二届 │
├───┼───┼───────┼──────────┤
│林勇 │副主任│1984.9~1987.4│第十、十二届、十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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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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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秀章│副主任│1990.4~ │第十二届、十三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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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作义│副主任│1990.4~ │第十二届、十三届 │
├───┼───┼───────┼──────────┤
│尹在明│副主任│1990.4~ │第十二届、十三届 │
├───┼───┼───────┼──────────┤
│戚务│副主任│1993.3~ │第十三届 │
├───┼───┼───────┼──────────┤
│王润生│副主任│1993.3~ │第十三届 │
├───┼───┼───────┼──────────┤
│吴淑成│副主任│1993.3~ │第十三届 │
├───┼───┼───────┼──────────┤
│黄宝善│副主任│1995.4~ │第十三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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