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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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 沂水县土地总面积3652217亩,其中可利用面积3048018亩。1982年,
全县有耕地1694145亩, 占总面积的46.39%; 林业用地602852亩,占总面积的
16.5%; 天然、疏林草地372800亩,占总面积的10.21%;水域321124亩,占总
面积的8.85%;村庄、城镇、工矿占地190310亩,占总面积的5.21%;交通、国
防用地48627亩,占总面积的1.27%;其它用地422359亩,占总面积的11.57%。
自1985年以来,全县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但城镇、村庄、道路等
建筑占压耕地严重,加之“退耕还林”等原因,1990年,有耕地118.55万亩。
土地资源评价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定》和国家对土地生产
力评价原则,结合县内多年实际生产水平,全县土地资源分为7级:
Ⅰ级地248912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8.17%。主要分布在沂、沭河两
岸,多为壤质土,适于各种作物生长。
Ⅱ级地205860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6.75%。主要分布在山间谷地和
近河阶地。少数土层中有障碍层次,干旱威胁较大。
Ⅲ级地409464亩,占全县土地可利用面积的13.43%。主要分布在近山阶地、
岭坡梯田上,对作物选择性强。
Ⅳ级地1261319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41.38%。分布在山丘岭坡上。
土层浅薄,水土流失严重,耕种困难。
Ⅴ级地323454亩, 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10.61%。分布在山丘岭坡上。
土层薄、砾石多,坡度大于15度,土壤侵蚀严重。
Ⅵ级地599009亩, 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19.66%。分布于山丘岭坡。坡
度大,土少石块多,水土流失严重。
Ⅶ级地44138亩,系山丘岭坡上的裸露岩石,不适于生产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