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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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初,中共沂水县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检查处理
了违犯党纪案件,对维护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起到了监督和保证作用。1
950~1955年,根据党的政策,审查处理了党员在历次运动中的违纪案件,并对建国
前的积案进行了处理。立案572起,处分党员554人。结合形势的发展,还开展了纪律
教育。1955年,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全县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进行了检查、全县共有新
老合作社2137处,党员参加合作社的15705人,占党员总数的87.2%。1956年中共沂
水县委监察委员会,学习贯彻了中监委《关于加强党在合作社中监察工作的决定》、
《关于处理农村中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几项规定》,经过整社、整风、反右派斗争
,肃反运动,四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02件,处分党员1658人。1959年经整党、整社和
算帐对比揭发出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总计2729人,经过审理,受处分的
181人。1961年、1962年,除按照政策继续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外,本着坚持
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整风补课、拔“白旗”、反“右倾”、反瞒
产私分和整风、整社等历次运动中处理的党员、干部案件进行了甄别纠正。(共处理
2097人,其中非党员干部615人),到1962年底,甄别1533人(其中非党员干部615人)
。对765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其中235人适当安排了工作;对戴政治帽子的党员干部
958人(其中非党员干部314人)的问题也进行了甄别纠正,其中562人恢复名誉。对受
错误批判带政治帽子的群众1067人,全部甄别纠正。1963~1966年,县委监委围绕“
社教”和县直机关“五反”、“四清”等运动,重点检查处理了控诉、申诉和违纪案
件,并对前几年清理未决的案件进行了处理。4年受理案件526起,处分党员295人。
其中,1965年“四清”运动中被揭发出来“四不清”的党员干部6022人,经核实,构
成案件的152件,处理138起,受党纪处分的96人,开除党籍的34人,留党察看的25人
,撤销党内职务的8人,党内严重警告的25人,党内警告的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察工作机构瘫痪,工作停止。1970年,县监察
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5年后,纪检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陆续开展工作。
1979年,中共沂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在搞好正常党内监督检查的同时
,根据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中发[1979]29号文件精神,本着“全错全纠、
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重点对“文化大革命”、“四清”和历次运动中
审查和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使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同时,对历次运动中遗留
的问题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落实。1979年、1980年对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审查处
理的1375名脱产干部、党员逐个进行了登记,根据有关指示精神,应复议的825人,
实际复议822人。经过复议,全错全纠的302人,部分错部分纠的67人,维持原结论的
453人,恢复党籍的12人,恢复公职的23人。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党员在“文化大革命
”、“四清”及以前的历次运动中受审查处理的738人,经调查复议,平反纠正331人
。1981~1983年,以“打击经济领域内严重犯罪活动”为重点,对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进行查处,到1983年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立案63起,涉及112人,其中被判刑的
22人,开除党籍的10人,其他党纪处分11人,政纪处分10人,作其他处理和不予处理
的59人,共追缴赃款赃物17.377万元。1984~1990年,对犯有贪污受贿、违纪建私房
、盗窃国家和集体资财、偷税漏税、违犯计划生育等错误的党员进行了处理。共立案
567起,查处521人,受党纪处分的521人,其中开除党籍75人,留党察看158人,撤职
40人,严重警告141人,警告107人。

历年立案及处分党员情况统计表

┌─────┬──┬────┬───────────────────┐
│年度 │立案│处理人数│处分类别 │
│ │ │ ├──┬──┬───┬───┬──┬──┤
│ │ │ │开除│留党│撤销党│党内严│党内│免予│
│ │ │ │党籍│察看│内职务│重警告│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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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26 │226 │135 │27 │24 │3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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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3 │174 │156 │39 │7 │4 │20 │10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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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94 │94 │52 │12 │3 │15 │2 │ │
├─────┼──┼────┼──┼──┼───┼───┼──┼──┤
│1955 │78 │78 │44 │9 │13 │11 │1 │ │
├─────┼──┼────┼──┼──┼───┼───┼──┼──┤
│1956 │234 │129 │38 │29 │10 │6 │23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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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62 │47 │9 │10 │4 │8 │16 │ │
├─────┼──┼────┼──┼──┼───┼───┼──┼──┤
│1958 │1026│911 │183 │193 │290 │109 │136 │ │
├─────┼──┼────┼──┼──┼───┼───┼──┼──┤
│1959 │181 │181 │45 │30 │37 │34 │35 │ │
├─────┼──┼────┼──┼──┼───┼───┼──┼──┤
│1960 │1999│390 │116 │79 │92 │60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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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99 │99 │24 │20 │18 │25 │12 │ │
├─────┼──┼────┼──┼──┼───┼───┼──┼──┤
│1962 │67 │20 │2 │4 │3 │9 │2 │ │
├─────┼──┼────┼──┼──┼───┼───┼──┼──┤
│1963 │201 │139 │51 │18 │10 │13 │21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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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60 │47 │22 │10 │7 │8 │ │ │
├─────┼──┼────┼──┼──┼───┼───┼──┼──┤
│1965 │152 │96 │34 │25 │8 │25 │4 │ │
├─────┼──┼────┼──┼──┼───┼───┼──┼──┤
│1966 │13 │13 │4 │1 │2 │3 │1 │2 │
├─────┼──┼────┼──┼──┼───┼───┼──┼──┤
│1979 │110 │110 │13 │12 │85 │85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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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年度│立案│处理人数│处分类别 │
│ │ │ ├──┬──┬───┬───┬──┬────┤
│ │ │ │开除│留党│撤销党│党内严│党内│免予 │
│ │ │ │党籍│察看│内职务│重警告│警告│处分 │
├──┼──┼────┼──┼──┼───┼───┼──┼────┤
│1980│165 │44 │5 │12 │8 │9 │10 │ │
├──┼──┼────┼──┼──┼───┼───┼──┼────┤
│1981│260 │67 │3 │25 │11 │14 │14 │ │
├──┼──┼────┼──┼──┼───┼───┼──┼────┤
│1982│253 │69 │10 │19 │20 │20 │ │ │
├──┼──┼────┼──┼──┼───┼───┼──┼────┤
│1983│132 │98 │22 │31 │13 │21 │11 │ │
├──┼──┼────┼──┼──┼───┼───┼──┼────┤
│1984│122 │74 │15 │20 │13 │19 │7 │ │
├──┼──┼────┼──┼──┼───┼───┼──┼────┤
│1985│34 │33 │15 │7 │7 │2 │2 │ │
├──┼──┼────┼──┼──┼───┼───┼──┼────┤
│1987│55 │55 │10 │12 │ │15 │18 │ │
├──┼──┼────┼──┼──┼───┼───┼──┼────┤
│1987│87 │93 │9 │33 │7 │28 │16 │ │
├──┼──┼────┼──┼──┼───┼───┼──┼────┤
│1988│57 │60 │6 │25 │3 │9 │17 │ │
├──┼──┼────┼──┼──┼───┼───┼──┼────┤
│1989│117 │118 │13 │41 │5 │43 │16 │ │
├──┼──┼────┼──┼──┼───┼───┼──┼────┤
│1990│95 │88 │7 │20 │5 │25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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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56年以前,党内严重警告为当众劝告,党内警告为当面劝告。 │
│2、1966年以前撤销党内职务为撤销党内外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