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 资料库:沂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4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4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征收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促使企事业单位加 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县环境保护办公室于1980年根 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收费。1980至1984年,征收10个单位的排污 费,年收费额302773.90元;1985年,征收13个单位,年收费额106607.58元;1986年 ,征收19个单位,年收费额222298.11元;1987年,征收26个单位,年收费额316501 .93元;1988年,征收27个单位,年收费额525211.53元;1989年,征收28个单位,年 收费额473100.03元;1990年,征收30个单位,年收费额495958.14元。至1990年先后 收取沂蒙冶炼厂、前进配件厂、地区中心医院、地区胸科医院、县肉联厂、制革厂、 酒厂、化肥厂、针钉厂、县医院等单位的排污费2442451.22元。这些资金大部分用于 有关厂矿的污染治理,有效地减少了污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