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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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促使企事业单位加
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县环境保护办公室于1980年根
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收费。1980至1984年,征收10个单位的排污
费,年收费额302773.90元;1985年,征收13个单位,年收费额106607.58元;1986年
,征收19个单位,年收费额222298.11元;1987年,征收26个单位,年收费额316501
.93元;1988年,征收27个单位,年收费额525211.53元;1989年,征收28个单位,年
收费额473100.03元;1990年,征收30个单位,年收费额495958.14元。至1990年先后
收取沂蒙冶炼厂、前进配件厂、地区中心医院、地区胸科医院、县肉联厂、制革厂、
酒厂、化肥厂、针钉厂、县医院等单位的排污费2442451.22元。这些资金大部分用于
有关厂矿的污染治理,有效地减少了污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