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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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登记发照) 民国时期,各类工商业的开办,须先到稽征部门登记注
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执照费后方准营业。营业执照要悬于众目易见之处,以便
稽征部门随时检查。停止营业时,将营业执照交稽征部门注销。新中国成立后,仍沿
用此法,先后由县商会、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发照工作。1951年登
记管理的重点是私营工商业,对其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财产等进行全面核定。195
6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仍坚持企业登记发照工作,但实行了按
行业归口管理。“大跃进”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企业登记发照和管理工作
停止。1964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人民委员会对全
县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恢复了登记发照和管理。通过登记、整顿,取缔了地下工
厂、商店、运输队、包工队、无证经营者,重新划分了行业和生产经营范围,调整了
网点布局,促进了工商企业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发照工作又遭破坏
。1972年,县革委又对全县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清理整顿。保留社队办企业
、副业2956处,个体工商户1431户,至1976年全县个体工商户仅保留92户。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县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范围和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先在城关
试点,而后全面铺开。1982年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搞活,社队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迅猛发展,工商企业登记发照工作随之进行了改革。对农民集资合办工商业,不受户
数、资金额和行政区划的限制,简化办照手续和层次;对个体工商户,只要申请经营
的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就准予登记发照,不受数量、行政区划和行业布局的限制;对
乡镇企业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对利用当地资源兴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业、饲
料加工业和小能源加工业等企业,在政策上尽量放宽,优先登记发照,以支持、鼓励
乡镇企业的发展。到1990年底,全县登记发照工商企业2261户,其中法人企业368户
,营业登记的1893户。按行业分:工业394户,商业饮食业1560户,建筑业24户,交
通运输业122户,服务业70户,文化艺术业8户,金融保险业82户,养殖业1户。按性
质分:全民企业495,集体企业1309户,乡(镇)村办企业457户。在对工商企业加强登
记发照、管理的同时,各级工商部门还对企业不时地进行监督检查。从1986年至199
0年底,处理违章经营者193户,罚款14万元,从而使全县的工商企业既蓬勃发展,又
活而不乱。
个体工商户管理 沂水县私人工商业,清代已有所发展,到抗日战争爆发前,仅县
城私人工商业就发展到198家,商贩528家,资本达124万元(银元)。清代县衙设户房
,民国县政府由商会对其行使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工商业发展迅速,至1952年
,全县工商户发展到7733户,拥有资金412600万元(旧人民币),其中县城1483户居民
中,商人摊贩、手工艺匠就有314户,资金316000万元(旧人民币),资金达千万元以
上者有3户。此后,私营工商业又有所发展。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个时期国家
规定的政策、法令及时对其进行了管理。1953年10月,根据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
的政策,全县取缔了粮商粮贩。1954年9月,全县对棉布实行凭票供应,使56户棉布
商转了行,同时取缔了棉花商贩。1955~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
淘汰土纺土织、金银首饰等行业1479人,保留私营商业3392户,从业人员4089人,其
中86%为个体摊贩。1957~1958年初,由于商品流通渠道不畅,物资供应一度紧张,
全县又有1418人从事摊贩经营。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对个体商贩又进行一次清理、
整顿和过渡,全县个体商贩所剩无几。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
,把“大跃进”时期纳入国营、公私合营商业的部分商贩分离出,同时适当恢复一些
群众急需的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经营方式也适当放宽。允许个体经营者可从国
营批发单位进货经销,也可为国营商业、供销社代购代销、来料加工,并可参加集市
贸易,又促进了私营商业的发展。至1962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850个。196
3年4月,对个体商贩提高了所得税率,对全年所得超过一定限度的实行加成征税。同
时限制私人经营熟食、肉食等行业,全县个体商贩又急剧减少。“文化大革命”开始
后,全县冻结了个体商户登记发照工作,对原有照商贩也进行了种种限制,至1976年
全县有照商贩仅有92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从事城乡间
、地区间农副产品的贩运,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至1990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14854户,比1980年增加13990户。为保证个体
工商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其面广量大和经营分散的特点,对个体工商业实行登记发照
制度,严禁无证经营。个体工商户无论开业、变更、歇业、停业,都要及时办理登记
、过户、注销等手续。无证者,一律取缔;经常进行工商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使个
体工商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平
买卖。不准掺杂使假,不准以次充好,不准少秤短尺,保证消费者利益;经营饮食业
、食品业、水产肉类、果品和饮料的个体工商者,须有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
着白色工作服。出售熟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的要有防蝇、防尘设备,不准经营有毒有
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及时查处违法活动和侵害国家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查处结果,填入个体工商户
违法经营处理登记表,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立案存档。
商标管理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也是一种竞争手段。对商标管理历代政权都十分重
视。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制订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
设商标局管理商标。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法》,由商标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商
标注册工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
63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对国内商标全面注册,并通过一系列管
理,监督商品质量。1978年10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沂水县商标管理试行
办法》,认真实施商标注册制,未经注册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并积极
鼓励企业努力创造名牌产品。1979年11月,全国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后,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对1979年以前的商标进行了认真清理。全县保留6个企业使用15个商标,其中经
国家注册的2个。此后,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商标逐年增多。至1990年底,全
县注册商标达109个,在61个企业的46种商品上使用。
广告管理 全县广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发展。清末主要采取叫卖广告形式
。民国时期,一些商号除在招牌、门匾、灯笼上大作广告文章外,还实行了文字广告
。抗日战争爆发后,战争紧迫,商业萧条,广告也随之销声匿迹了。新中国成立后,
由于工业产品实行国营商业包销,副食品实行凭票供应,广告亦发展不快。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告迅速发展起来,广告形式亦多姿多
彩。即有墙壁广告、灯箱广告、橱帘广告,又有报纸、印刷、广播、录音、录相等现
代化广告,对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1982年2
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广告进行了整顿。批准县广播事业管理局和电影公司广
告美术服务部为经营广告单位,前者以寻人广告、经济广告为主,后者主要是装璜、
门匾的设计制作。为保证市容整洁和便于管理,县制订了张贴广告的具体规定,并在
县城繁荣地段设置广告牌(栏)。从1986年至1990年,共发布广告549条,其中经济广
告301条,占55%。
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前称为契约,为买卖双方的合法依据。新中国建立后,政务院
于1950年10月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随即全
县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的,均签订了合同。合
同签订后,因一方未履行该合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均负赔偿之责。合同的种类
主要是借贷、代理出售、委托加工、委托代放款项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
经营、合资经营等。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各种类型合作社经济普遍实行优待
率合同契约,扶持其经济发展。合作社资金不足时,又实行代售合同。在对私营工商
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合同。对纺织品实行统购统销合同,对
农副产品采购实行预购合同。1958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
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凡公社向国家出售什么,出售多
少,国家供应什么,供应多少,以及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等,都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下
来。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县、社经济委员会仲裁。1979年8月,根据国家经
委、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对经济合
同进行了分工管理,对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
合作社,下同)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工业
部门,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
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同级县、
社经济委员会管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
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2年5月,根
据国务院73号文件精神,对各种经济合同统一由县、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据此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并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公社工商
所配备了专职合同管理员。同时,县、社和13个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经济合同领导小
组,610个企业、事业单位和部分村,配备了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全县初步形成了三
级管理经济合同的网络。1990年,全县共鉴订经济合同64846份,金额9998万元,履
约率达98%。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10742起,争议金额351万元,通过仲裁办案为
当事人追回欠款202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