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银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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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一切厂矿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人民银行,不得
留用和自行销售。国家允许个人收藏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私自买卖,若需变卖则
按国家牌价到银行兑换人民币。为照顾群众利益,国家随时调整金银收兑价格。196
3年以前,黄金每小两收购价95元,白银1.25元,大头银元(袁世凯头像)每枚1.25元
,小头银元(孙中山头像)每枚1.18元。从1963年9月9日起,大、小头银元每枚均1元
。1973年4月1日,白银调价,由原来每克0.04元,上调为每克0.10元,银元由原来的
每枚1元,上调为2.50元。1980年4月,黄金由原来的每克3.04元,上调为每克13元;
白银由原来的每克0.10元,上调为每克0.20元,银元由原来的每枚2.50元,上调为每
枚5元。1989年黄金收兑价格每克上调为48元,白银每克0.85元,银元每枚20元。
沂水县收兑金银的渠道主要有4条:一是由村民自行开采,金点有大尧、小尧、
前坡、后坡、蔡峪等10多个村庄;二是厂矿开采和冶炼副产品。有铜井金矿(今属沂
南县)、南小尧金矿、前坡采金船、沂蒙冶炼厂等;三是群众收存的金银铸品;四是
外地流入的金银生熟品类。
为加强金银收兑管理,沂水县人民银行自1953年设立金银收兑和银元专柜,并委
托县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所代办银元收兑业务。从1962至1990年,全县共收兑黄金140
328.68克,白银16180475.82克,银元19123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