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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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以前银行设立“帐户开销户登记簿”。凡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必须经其
主管部门证明,银行审查同意方准予开户。1958年改为口头开户,一个单位多帐户,
印鉴不全亦可开户。1977年10月,总行重新规定:“一个独立核算的财务部门,只能
在所在地一个银行开户,县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的资金性质,分别确定设基本帐户、
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1978至1979年,县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发
现了不少问题:签发空头支票167笔,金额38万元;利用帐户套取现金73次,金额12
万元;相互借贷9次,金额16万元;挪用流动资金2次,金额28万元;其他违反财经纪
律的5次,金额2万元。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四不准”。即: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违者处以1%的罚金;不准相互拖欠贷款;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用“实物收据
”办理结算。1978年后,不少行业试行了承包制,划小的核算单位也准予开户。197
7年至1984年,县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建立和恢复。各专业银行为了争揽业务
,曾一度出现一个单位在多行开户的现象,有的单位也以此逃避银行对资金的管理监
督。为整顿帐户管理混乱局面,1989年上半年,县人民银行要求各专业银行对开户单
位,按照帐户管理只准在一家银行开户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非应本行开户
单位进行清退转行。到1990年底,全县共有451个单位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各种帐户
2140个,每日平均业务量3280笔。帐户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