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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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沂水中心支行根据上级指示,开始经营保险代办业务
。认真贯彻了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及旅客实行强制
保险的决定》。首先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供销社财产实行了强制保险。以后又在
农村开办了牲畜保险等业务。1953年停办。1956年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合作化迅速发展
的新形势,又把保险的重点转向了农村。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争取对农业生产
合作社担负起灾害补偿的责任,以保障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1958年实现“人民
公社”化以后,同年10月中央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上指出:人民公社化以后,
保险公司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据此,沂水县人民委员会于
1959年1月1日下达了《关于逐步停办保险业务》的指示。通过清理,这年共收保费2
75981元,其中退还保费153700元,并将帐务、财产和人员并入县财政局,保险业务
再次停办。
1980年11月1日,沂水县革委转发了人、农两总行、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人、
农两分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在沂水县首先恢复了企业财产
保险业务。当年收保费27.7万元。1982年扩大到企财、汽车、家财、自行车4个险种
,收保费51.6万元。1983年又增办了运输工具、货运、养猪、牲畜、小麦火灾、简易
人身、公旅、黄烟种植、烤烟、养鸡、养鸭等24个险种。1985年承保额28880万元,
收保费130万元。至1990年,险种增加到企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承运、一般
家财、家财双全、货物运输、自行车、小麦火灾、小麦双全、烤烟火灾、团身、因意
、乘员、学生、公旅、独子双全、独子平安、个体工商满期还本、厂长经理意外、简
身、独生子女婚嫁金、全婚、团寿、养老金等26个险种,承保额达103400万元,收保
费604.7万元。其中财产保险352万元,人身保险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