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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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拨款 本县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1977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接办基本建设预算内和自筹项目全部投资的审核、拨款
和结算业务,并监督投资的承建单位按计划使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在各个历史阶
段有不同的重点,所占的比重多有变异。新中国成立初,基建投资规模很小,生产性
和非生产性投资基本持平。这期间中央还直接拨款支援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修建公路
,扶持生产和建设医院、学校等。在“二五”期间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投资重点转
到农、林、水利方面,水利投资更为突出,重点建设了跋山、沙沟、夏蔚、石门等大
中小型水库和许多塘坝。从“三五”期间到“五五”期间,投资重点逐渐转到工业方
面,建成了一批企业,如化肥厂、毛巾厂等。“六五”期间,其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新
上企业的建设和老企业的改建扩建,以及一批文教、卫生设施的建设。“七五”期间
,基建投资主要是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1978至1990年县建设银行共办
理预算内拨款项目161个,计划投资共2833.66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841.48万元,共
实际拨款2838.58万元,新增固定资产共1940.12万元。
自筹资金拨款 县建设银行自1977年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1980年
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对自筹建设资金的管理。1985年对经批准的自筹建设项目,要先将
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存款额度必须
达到计划投资的70%,方可准许施工。自1977至1989年共办理自筹基建项目135个,
计划投资3496.51万元,实际拨款2969.3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额2969.68万元,新增
固定资产2751.3万元。
上述两项拨款共计296个项目,实际拨款5806.93万元,共完成投资5811.16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4691.42万元。由于建设银行在拨款监督中,一是认真审查工程预算
,核定工程造价;二是对计划内工程所需合理资金及时拨付,对计划外资金一律拒绝
拨付;三是参与工程验收;协助清理余料,严格审查工程决算,因而保证了建设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1980到1990年,通过拨款监督共制止不合理开支139笔,116万元。
其中计划外工程5笔,51.9万元;预付款3笔,2.2万元;挤占资金3笔,8.2万元;其
他不合理支出128笔,53.7万元。共节约投资45.3万元。其中帮助承建单位合理安排
项目节约19.9万元;合理安排地材资源节约1.6万元,杜绝不合理收费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