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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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1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对部分重点单位使用“工资基金卡”和“工资基金
结算表”,试行工资基金管理。1961年全面推行。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
后,交银行监督执行。对计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滥发奖金、津贴等违
犯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行为,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促其处理,必要时银行有权
拒绝支付现金。“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7年恢复了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团体、学校、供销社、以及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监督。
不准单位从营业收入和现金库存中坐支工资。1978年后,各单位分别由县编制委员会
、劳动局核定年(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并使用银行“工资基金专用凭证”,每月向银
行支取工资,由银行计划部门监督支付。银行内部建立工资基金登记簿,设专人管理
。1980年开始实行综合奖金制度。由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核定的奖
金总额送交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83至1990年,有些企业单位,不断出现超标准支
付和滥发奖金现象,银行则按现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均得到及时制
止和处理,发挥了对工资基金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