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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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沂水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学校、供销社等单位实行
现金管理。银行对受管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除保留3天的零用现金外,
其余现金存入当地银行。1953年6月后,各区供销社、粮管所、油脂公司等农副产品
收购量较多的单位,还向银行编报5日现金收支计划,由银行报请财委审批执行。对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制裁。1962年3月
,为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扩大了现金管理范围,对手工业、合作商店,合作饭店等集
体经济,也实行现金管理,掌握上适当放宽,并建立了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制度。
规定原则上1年核定1次。但对现金收支季节性变动较大的单位,也可按季调整。“文
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银行规章制度受到干扰破坏,现金管理流于形式
。1978年县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进行了全面整顿,对重点单位要求编制收支计划,规
定了“七不准”。即:不准超过现金库存限额;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
坐支现金;不准携带大额现金外流;不准白条顶库;不准转借帐户。把现金管理纳入
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84年以后,各专业银行先后配备了现金管理专管员或兼管
员,每季度对91个受管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检查,由县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了处理。通过现金管理,扩大了信贷资金来源,调节了货币流通,强化
了银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