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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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是在民间借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资金融
通形式。早在1932年沂水县民众教育馆即组织农民成立了全县第一个信用社,发展社
员192人(股),办理存款贷款业务。1944年沂水县在诸葛区供销合作社联社分设信用
部,办理存、贷款业务。195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沂水中心支行在十四区良疃乡王家
庄子试办信用互助组,1952年11月10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信用社。1955年沂水县信用
社发展到183处,占全县乡数的94.8%,基本达到了乡乡有信用社。1958年3月,随着
行政区划撤区建乡,原小乡改称管理区,全县以乡为单位合并为19处信用社。同年9
月,乡改称人民公社。实行“三社合一”(即公社、供销社、信用社)。信用社改称公
社信用部。1963年3月公社改为区,公社信用部撤销,全县又恢复150处信用社,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4年成立沂水县信用社联社,下辖18处信用社,22处信用分
社,592个信用站。至1990年全县共有信用社25处,信用分社35处,信用站768处,脱
产干部职工383人,不脱产代办人员773人。实行信用社和营业所合署办公,设两帐一
库,分别核算。县信用社联社主任由县农业银行行长兼任,隶属县农行领导,办事机
构设在县农行信用合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