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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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税收一直是统治阶级剥削和压榨人民、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其结果是统治者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民不聊生。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人民税收。税收即成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杠杆
,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性质。
1958年9月,沂水县对商业的零售环节就其全部零售额征收一道税,对批发部分
一律不征税。对利润水平较低或者亏损并且需要发展的化肥、塑料、食品等产品调低
了税率。对工业企业的试制新产品及利用代用品,以废品为原料的产品给予一定的减
免税照顾。1973年,对全县农业后进单位的115处副业批准给予定期免税照顾。1974
年下半年,县财税局对34个农村工副业单位的税款全部免征。对9个农村工副业单位
给予减征一半税款的照顾。还对遭受雹水灾的4个单位分别给予定期免税照顾。1977
年,各级共批准减免税单位88个,共计减免工商税款37.55万元。1979年,根据税收
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批准,本县对8户企业欠税4.4万元,予以豁免。对全县属革命老
根据地范围的342个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5年(1979-1984年)的照顾。
1980至1985年6月,共计批准减免税116户次,减征税额262.87万元,免征税额6
48.91万元,共计减免税额911.78万元(不含1984年对54602部队家属工厂减免的工商
税、所得税和1985年对全县各基层供销社经营“三油”减免的营业税)。
1986至1990年,审批和报批了130户次减税免税,计减免税款3529.4万元。对新
办乡镇村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所得税三年的27户,减免增值税、产品税、营业
税等一年的34户次。灾情减免税18个单位。属新产品、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减免所得
税和其他税种一年的5户次。另外对部分企业批准缓交税款,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其中1990年度减免税25户次,减免税款2474.5万元;建立支、帮、促点220个,实现
产值3010万元,增加利税332万元;发放周转金68万元,扶植了37户企业增加产值13
20万元,增加利税125万元。帮助62户企业收回外欠贷款257万元。减税免税和一系列
措施的推行,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对增强本县经济实力,培植和扩大税源发挥
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