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赋税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4&rec=315&run=13

清初,仍沿用明制,按地亩征收银两。1726年(清雍正四年),将各项丁银均摊入
地税中征收,实行摊丁入亩法。
民国初,田赋沿用清制。1915年12月,袁世凯窃权,中国长期处于军阀混战之中
,苛捐杂税,征粮筹款,名目繁多,章无定则,率无定数,人民负担沉重。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沂水县委在解放区取消了国民党及军阀的苛捐杂税,在游击
区、敌占区推行合理负担、累进所得税等田赋征收办法,使人民负担得到了减轻。1
942年5月,山东省战工会作出“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沂水县贯彻“有粮出粮,有
钱出钱,有人出人”和“禁出、禁入,鼓励和限制”的方针,发展了革命根据地的经
济,组织筹集资金,保证了部队和人民政权的供给。
解放战争时期,沂水人民一切服从战争需要,踊跃交纳公粮、爱国粮,积极纳税
,为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暂沿用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由县财政(粮)科下设的税
务机构组织征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建立了新税制,
统一了全国税收。除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他各税由税务机构组织征收。同年
6月,国家对税收进行了调整,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实现全国统一。1953年1月,
修正全国工商业税,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开征利息所得税。1958年9月,
改革工商税制,把现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
一税。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
定》,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税负,改了征收办法。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
1983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开征建筑税。1984年9月18日,国营企业推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4种。国务院颁
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条例和税收暂行办法。自此,从税利并存转为以税代利(即第
二步利改税),同时,这次改革还合理地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并改进了征收办法
。1985年4月20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至1990年,
国务院先后发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并对上述诸《条例》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改革,使税收制度
更加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