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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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至1952年,县地方财政执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各项收入全部上交中
央,县区行政经费及事业费由省通过专署转拨。县级每季度造报财政收支预算,经专
署批准后拨款开支。区(乡)村行政经费支出单独编造预算,从地方自筹经费中解决。
1953年,沂水县始建县级总预算制。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
自上而下为主的办法,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优先
用于经济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以计划为依据,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保证所
需,基本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1955年后实行专项结转,结余留归单位下年度继续使
用。1980至1990年,沂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除专项结转支出结余外,其
他一般性结余留归本单位下年度继续使用。
决算管理,县级财政决算起止期,按照国家规定,均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按照预算科目的款项,编制财政收支决算。1952年以前,由县级财政供给的部门
和单位,均按规定向财政科办理决算,县财政科按照上级规定的报表,每月汇总上报
专署财政局,作收支库存报表及结算报表,年终编制全年收支决算表逐级上报。195
3年建立县级预算后,县财政总决算的编制,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自
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基本建设决算,1981年以前由县财政局编制,1981年至199
0年,基本建设投资国家预算内拨款全部改为贷款,并改由建设银行办理。乡镇财务
管理执行报帐制,其他实行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要编制单位决算。
1940年3月22日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1952年,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在统收统
支的财政体制下,行政事业费由县统一编造预决算,按月向上级(专署或省)领报核销
,月终结余全部上交或抵顶下月经费。1953年以后,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归口
管理、支出包干使用的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严格控制,实报实销。1959年
开始,在收支包干、总额分成的体制下,沂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实行包干
管理,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分别采取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
理和自收自支3种类型进行管理。1979年,沂水县对公务费用核定经费包干,结余留
归单位。1980年进一步改革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定项包干的
预算包干管理办法。从1985年起至1990年,沂水县推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
用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并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上是统收统支。企业创造的纯
收入大部分上交,生产经营以及设备更新、技术革新等方面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
款供应,亏损也由国家财政弥补。1979至1982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扩大
企业自主权。1987年开始,对部分企业实行企业承包制。至1990年,大部分国营企业
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1962年4月,沂水县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三清”(清资金、清帐务、清库存)的
指示,对国营工商企业进行清理资金、清理库存和改善经营管理工作。这次清产核资
共处理积压物资变价款58.04万元。国营工业企业截止1963年3月共损失流动资金958
0.6万元(盘亏495.6万元,报废6893万元,价差2192万元);损失固定资金1959.96万
元。商业企业“三清”中查出损失款52.7万元。供销社查出损失款271万元。1972年
和1979年又分别开展了两次清仓核资活动。进入80年代后,清仓核资工作进一步经常
化、制度化,对加强和改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3年和1985年,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1983年对39家有盈利的工商企
业普遍征收所得税。1985年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将45家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
政收入,全部以税收的形式上交,税收后利润归自己安排使用,实行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
根据中央、省、地关于深化改革,完善经营机制的指示精神,沂水县人民政府于
1987年9月全面部署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是“包死基数
,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承包基数的确定,以1986年实现利润为依据,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主要有6种:1、上缴利税递增包干;2、上缴利税基数包干,
超收分成或超收全留;3、利税统算,基数包干,超收分成;4、两保一挂(保上缴利
润,保技术改造,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总额挂钩);5、亏损包干,减亏留用或减亏分
成,超亏不补;6、投入产出包干。承包的方式是一人挑头,集体承包。承包的方法
一般是引入竞争机制,同等条件下,现任领导班子优先承包。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合同的依据,经营责任期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超欠基数奖罚措施,违约责任,
附加指标,承包人工资待遇,合同的中止变更、附则等。国营工业、商业、物资、农
机企业等第一轮承包始于1987年,1988年完成。粮食企业因其特殊性,未施行承包制

财政部门对农业财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参与乡镇财政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经济组
织的财政管理及指导等。新中国成立后,沂水县财政对农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农业事
业财务管理和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各时期的经济发展和财务状
况,沂水县下大气力抓农业,不断加大农业投入。
1949至1990年,沂水县累计支出支农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投资)7274.4万元,有
效地促进了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全县农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3164万元增加到1990年
75602万元,增长近23倍。
农业事业费管理。从1980年起,农业一些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了企业化管
理,至此,沂水县农业事业单位三种财务管理形式同时存在:第一,全额事业单位的
管理,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实行定员、定额、定项的预算包干办法,只是在编
制预算时,根据业务情况同其他单位的差异,给予有时相同有时不同标准的公用经费
。第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县财政根据其收入的大小,业务的繁减,每年不同数额
地核定其差额补助数。第三,自收自支单位,伴其事业的开展,一般有较多的正常业
务收入。从1980年起,县财政停止拨款,转为重点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财务管理。
这些单位称企业化管理单位,但其性质仍是国营事业单位。至1990年底,沂水县农业
部门全额事业单位有142个,差额预算单位7个,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10个,全系
统有职工1509人,其中差额单位职工161人,自收自支单位435人,全年拨付事业费3
95.4万元。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的管理。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县里很少从预算
中安排,各年度大多为上级专款专用,其中以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
农村合作组织资金为大宗。1990年此类支出计258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
持补助费46.5万元,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53.7万元,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
费21.5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地方留成部分)136
.3万元。这项资金一般由财政直接掌管发放。1978年前,这项资金全部为无偿拨付。
从1978年开始试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1981年,省
财政对支农资金实行有偿无息借款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扶持社队发展企业,扶
持贫队发展多种经营,购买牲畜、小农具;2、用于打井配套小水电、修旧井、建小
水库、小渠道、喷灌、人畜吃水补助费等;3、用于社队造林和水产养殖补助费;4、
财政扶持国营农、林、牧等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的周转金;5、其他有偿支援的项目
。沂水县从1981年开始,支农周转金的来源有三:一是省级周转金;二是地级周转金
;三是县级周转金;前两项为借入上级周转金,到期后,需如数归还省、地,后一项
为县财政安排周转金,形成县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至1990年底,沂水县累计发放
财政支农周转金2255.8万元,其中1990年为267.1万元,累计收回1594.3万元。受援
单位2062个,实现产值7454万元,税金285万元,利润1644万元。
1960年,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精神,号召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勤俭节约,从各方面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大力压缩社会集团
购买力。1977年12月1日,县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
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力求
财政收支平衡,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1985年,国务院和财政
部除对这项工作进行指标控制外,还规定了县以下基层单位专控商品17种。专控商品
的购买,必须按规定分别报省或地区控办审批。1988年,规定了32种专控商品的审批
权限及附加费征收额度。同年,增加微机为专控商品。县控办对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实行指标控制、审批转批制度。对专控商品实行定点供应。1989年4月在县直设立了
3处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商店,挂牌营业。为严肃纪律,建立正常的控购秩序,同年5月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控购纪律大检查,先后对31个乡镇和县直行政、事业、企业
及地区以上驻沂水单位从1987年10月以来执行控购纪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105个
单位,查出违控商品27种,金额332万元,其中小汽车28辆,金额181.2万元,对违控
单位处以违控金额5-20%的罚款,共罚款51.6万元。
1990年,省控办、财政、审计、监察、大检办联合下发鲁控办[1990]第2号文
件,对控购纪律之规定更加严厉。同年1月,在全县31处乡镇财政所设立兼职控购专
管员。3月,县控办向县直和地区以上驻沂水单位发出《关于推荐控购专管员的通知
》,共选拔48名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控购工作,并制定了《控购专管
员制度》。到本年底,全县有223个集团单位,当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352万元,
占年度指标1500万元的90.1%,比1985年下降16.4%,其中专控商品支出260万元,
比1985年下降44.6%,控购工作成绩名列全省前茅。
1950年,国家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厘,分5年偿还。全县共发行450
份,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1954至1958年,为筹集资金,加速国家经济建设,
又发行了建设公债,年息4厘。其中1954年的公债分8年偿还,其余均为10年。全县共
发行75.5万元,于1968年全部偿清。
1981年后,国家为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集中财力进行现代化建设,发行了国库
券,年息4厘。1982年后集体购买年息4厘,个人购买年息8厘。1986年后改为集体购
买年息6厘,个人购买年息10厘,1985年以前的国库券,5年后分5年偿还,利息随本
一次付清,1986年后,本金偿还期定为5年。1989年,国家为从宏观上控制基本建设
规模的膨胀,压缩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集中资金支援国家重点经济建设,推销发行了
特种国债与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只对单位发行,年息15%,本息分5年偿还。保值公
债全县分配294万元,实际完成306.8万元,完成分配任务的104%。
债券的推销认购,由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会同银行将任务落实到各单位,各专
业银行负责做好债券的宣传、推销及兑付工作。为保证债券推销任务的顺利完成,1
987年成立了“沂水县国库券推销委员会”,1990年3月改为“沂水县国债管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自1981年发行国库券
至1990年底,沂水县累计实际购买国库券(包括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1940.4万元,其
中保值公债306.8万元,特种国债196.9万元,超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支援了国家经
济建设。
1949至1950年,对乡村经费由农村经费股统一管理。1950年实行统一筹集资金,
统一管理的办法。1958年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1964年3月根据省委和省财政厅
指示,首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小钱柜”、“小金库”工作,到年底,共清理
“小钱柜”资金26.2万元(其中包括物资折款14.8万元)。1966年后把企业基本折旧基
金留给企业作更新改造资金,1970年后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后对部分事
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结余资金留给单位。1986年后为避免资金的流失和转移,堵
塞消费基金失控的漏洞,集中财力支持全县经济建设。对县级各单位凡应纳入预算外
管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代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主管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填写预算外资金支票送存簿或现金缴款单,直接缴存财
政专户储存。各单位本着先存后支、先批后用的原则,分项目编制年度和月份预算外
收支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开支。对乡镇的预算外资金,1988年后规定由乡镇财政所
集中代管,对预算外间歇资金从1986年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扶植企业新上了部分项目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