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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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知县有征赋税之责,受命于布政使
司。赋税丁银各县皆经州、府如数上解入库。县财政列支,则按朝廷所定各县等级标
准(沂水系二等县)从赋税中坐支。
鸦片战争后,各省倡议自治,省督抚逐渐权平户部,甚至自定或加定筹款办法,
赋税杂捐项目日渐繁多,加征、厘金、团练费、边防经费等巧立名目日见盛行。190
9年(清宣统元年),清廷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然适逢内政混乱,兵事多端
之际,县财政有其名而无其实。
民国时期,财政体制基本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1912年,财政部拟定
的《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以及1923年公布的宪法中,皆规定了中央和省之间的财政
划分,县级虽有财政机构,实无理财之权,沂水县所需经费仍靠省财政厅支付(坐支
)。县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各种附加、杂税和公产收益等。1928年,公布《划分国家
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
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1933年,沂水县开始年有预算,岁有报表,省县财
政划分初见明确,县地方财政始具雏型。1937年3月,县财政收入有土地税(10%归中
央,30%归省,60%归县)、房产税(40%归省,60%归县)、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
税、行为取缔税、由中央分给之所得税(20%归县)、由中央分给之营业税(30%归县
)、由中央分给之遗产税(25%归县)8种,另有特赋、惩罚及赔偿、代管及物品售价、
租金及利息、利润等16种收入。财政支出规定有行政、教育、文化、建设、保安、债
务等16项。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财政体制日渐崩溃。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沂水县民主政府的财政体制先是实行“统一政策,分
散经营,各有货币,各管收支”,后逐渐实行统一管理的“统收统支”办法。抗战初
期都是部队走到哪里,吃到哪里,自筹自用。后即建立幕集队,分散到各地募捐。同
时或批条子以八路军名义向旧政府交涉,划分供应地区,指定地区筹粮。1940年县抗
日民主政府财粮科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统筹统支,订立征收公粮、田赋、税收制
度,收入上解专署,支出由专署批拨。1941年,县公粮征收实行“合理负担”,土地
划分三等九级,统按折合之中中亩计征。同时建立粮票制度。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
府实行精兵简政,划分机关部队自给比例,按比例分担任务。同时,派工作队进驻农
村,发动群众减租减息,促进田粮征收。
解放战争开始后,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实行粮食大调
动,财政大集中,以保证战争需要。在农村全面实行土地改革,平分土地。公粮征收
办法遂改为按亩征收。1948年10月,沂水县成立村经费管理委员会,贯彻实施统一筹
集,统一管理的“包禁筹”方针,统筹统支体制在沂水县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形势,财政体制多
次变更。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的
财权财力集中于中央和大区两级,主要集中于中央。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
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
部分由上级补助。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具体实行“固
定比例,分成收支,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则“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
”。乡镇财政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预算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给予补助。沂水县
固定收入项目有屠宰税、交易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事业收入、规费罚没
收入以及公产收入等11项。1954年增加印花税和利息所得税。同时增加固定收入分成
比例,农业税按49%、工商营业税按32%留归县地方财政。1955年分成收入有工商营
业税65%、工商所得税60%、农业税30%。1956年分成收入增加商品流通税12%、货
物税12%、公债收入30%。工商营业税下调到23%。1957年,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
税、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统按40%比例分成归县财政,农业税分成比例也上调到50%
,公债分成比例下调为23%。1958年,沂水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调剂收入
、以收定支”的新体制。1959年,沂水县执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
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县各项税收和县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地方附
加和自筹外),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凡属地方财政性的各项支出,以支出占收入
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当年省核定沂水县总额分成
比例为50%,超收部分按同一比例分配。此体制一直沿用至1970年。这10多年中,总
额分成比例除1966年和1970年分别为81%和90%外,其他年份一般在50%左右。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即按
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入总额,对收大于支的部分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的由上
级按差额包干给予补贴,并按年初核定的收入总额为准,年终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上
交。沂水县确定超收比例70%留县。地方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由地方合理安排使用,
如发生短收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1974年,沂水县固定留成为14%,超收也按同一
比例分成。1976年,取消固定留成,超收留成改为20%。1978年,五小企业收入40%
归县,亏损按二八分担,即上级分担八成,县分担二成。1979年,县办五小企业收入
调为50%归县,亏损仍按二八分担。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
吃饭)的财政体制,一定五年不变。收入分固定收入和按体制规定的定额补助两部分
。沂水县固定收入为企业、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四项,超收部分全部归县
,定额补助以1979年决算数为基数,核定县包干收入和包干支出基数,按收支基数再
核给定额补助收入。当年,省核给沂水县定额补助为712.3万元。1985年,各级财政
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包级包干”新体制。临沂地区对沂水县实行“核定收支
、总额分成、超收部分按环比按可比口径实行增长分档分成”体制。沂水县1985年共
取得分成财力(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2012.4万元。1986年,沂水县烤烟产品税、
卷烟产品税,以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上划中央财政。县财政因此收不抵支,省遂将沂
水县分成比例上调为80%,每年给予581.9万元的定额补助,同时确定补助额以每年
5%递增。这样,沂水县财政收入虽相当稳定,但增收潜力减少,使沂水县三大收入
支柱(两烟一猪),仅有其一。1987年,沂水县仍实行1986年体制,定额补助641.6万
元。1988年,体制改为“收入全留,不足部分定额补助,定额补助从1988年起每年递
增5%”,当年定额补助沂水县264万元。1989年定额补助277.2万元。1990年,增加
定额补助50万元,并从1990年起,每年递增5%,当年共补助沂水县3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