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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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调运在“统一调拨”总原则指导下,贯彻“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
,照顾一般”的原则,结合粮油的购销和库存,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做到:粮油品
种、数量准确,流向合理,选择经济运输路线和廉价运输工具,在提高经济效益前提
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粮油调运任务。
粮油调拨必须是好粮好油。1953年中央粮食部规定:霉坏、变质、虫粮不得外运
,发方如违反规定,应负一切损失责任。1964年又补充规定,凡经鉴定为一级以上虫
粮,不论是原发带有,还是途中繁殖或为运输工具感染,无论收方是否除治,均由发
粮方负担固定整理费每万斤8元。对调入单位在接卸粮油时的注意事项、粮油调拨期
间的责任划分及运输损耗等,均按国家规定办理。1953~1990年,沂水县始终执行统
一调拨原则,根据地区统一计划,按月下达调拨计划,填发调拨通知书,规定县粮食
局所属粮所、厂(公司),不经县局批准,不论县内县外,不得自行挂钩,乱搞计划外
运输。
调运粮油使用的装具有麻袋、面袋、铁桶等。按其容量和成色分为标准装具、非
标准装具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