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牲畜饲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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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1月,沂水县非农业牲畜供应标准(每日每头定量):①长途运输骡马3公
斤,牛、驴1.5公斤;②短途运输骡马2公斤,牛、驴1.25公斤;③种畜马3公斤,牛
、驴2公斤,猪0.5公斤。1964年10月,对警犬每只每月供应小米15公斤或以其它纯粮
代替。1965年11月,种畜饲料标准(每日每头或每只):牛、驴2.5公斤,杂种马4公斤
,纯种马5公斤,良种公猪1公斤,羊0.5公斤。饲料粮色比例:豆饼或大豆70%,其
它杂粮或麸皮30%。1979年至1990年全县共供应牲畜饲料84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