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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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之后,省人民委
员会制定《山东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年9月1日起,对非农业
人口一律按年龄、劳动轻重实施分等定量供应办法。沂水县开始按人定量,归户统计
,凭证供应。口粮定量标准按《全国市镇人口定量标准》和《山东省定量人口口粮标
准》执行。
1956年3月,全县有非农业人口13365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718人,平均月
定量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775人,平均月定量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279人,平均
月定量17.5公斤;脑力劳动者6254人,平均月定量18公斤;大中专学生2950人,平均
月定量19.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030人,平均月定量13.75公斤;5至1
0岁儿童280人,平均月定量13公斤;3至6岁儿童334人,平均月定量9公斤;不满3周
岁儿童745人,平均月定量6公斤。全县平均月定量17.75公斤。
1957年9月,为节约粮食,根据省、地指示,沂水县对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每人
每月压缩0.5至0.75公斤,并从10月份供应鲜地瓜,按2.5公斤鲜地瓜折0.5公斤成品
粮计算。
食油供应从1957年第四季度起,改变过去“包干”办法,按各类人口不同定额和
不同供应对象的实际需要编制计划,其定额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两(16
两制),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0.75公斤,城镇居民每人每月0.25公斤,农民缺油户
每人每年1.5公斤,劳改犯人每人每月4两,战士每人每月0.5公斤,连排级军官每人
每月0.75公斤,营团级军官每人每月1.2公斤,师级军官每人每月1.5公斤,婚丧嫁娶
每次补助不超过1.5公斤,产妇每次补助0.5公斤,回族5月开斋节、7月古尔邦节、9
月圣纪节每人每年不超过0.75公斤。定量人口国庆节、春节每个节日补助食油0.25公
斤,1985年起,国庆节、春节每个节日补助食油0.5公斤。
1959年5月,粮食销售出现困难,根据上级指标,对定量标准进行了压缩,压缩
幅度为每人每月0.25~1公斤。在食油供应上,亦进行了压缩,压缩幅度为每人每月
1~2两。
1960年,因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和自然灾害,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境内人民吃饭受
到严重威胁。对全县非农业人口进行了整顿和核实,实际减少4140人,下半年少销粮
食92.5万公斤,人均定量由18.5公斤降至15.5公斤。1962年,沂水县经过精减机构共
减少非农业人口2883人,精减后共有非农业人口9213人,全年供应粮食235.5万公斤
,比1961年销量减少101.5万公斤。
1971年,沂水县对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作了调整,自7月起执行新的粮食定量标
准。1979年又推广“旅大经验”,对全县258个单位进行了“双核”(核定人口,核定
工种定量)。经过“双核”,全县非农业人口由30188人核为30183人,人均定量由16
.25公斤降至16.125公斤,月供应粮食由490416公斤降为486701公斤,全年为国家节
约粮食51385公斤。同时查出1299人吃粮低于国家定量标准,按规定上调2101斤,查
出低工种吃高定量的2579人,按规定下调5865公斤,使全县粮食供应基本达到了合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沂水县流入人员增多,定量
人口不断增加,到1985年达到42705人,年供应粮食923.5万公斤,每人每月平均18公
斤。1990年,沂水县非农业人口增加到64098人,年供应粮食1773万公斤,供应量比
1985年增加接近1倍。1979年至1990年全县非农业人口累计供应粮食12627.5万公斤,
食油326.22万公斤,油料26.36万公斤。
供应粮色:50年代一般供应小麦、谷子、玉米、高粱,其中小麦占10~40%;6
0年代初以主杂粮和瓜干为主;1976年取消瓜干供应。至1985年,粮色供应比例为:
细粮(面粉)70%,粗粮(玉米面)10~20%,大米10%(不定),食油每人每月0.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