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给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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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供给制是对人民军队和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不计薪金,只供应
生活资料的供给制度。在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之前,部队人员不固定,吃粮无定量,需
要多少发给多少。
1940年11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制定各机关、部队、团体的口粮供应标
准。沂水县自同年12月份起即按省下达的口粮供应标准实行定量供应:凡部队人员每
人每日粗粮(高粱、小麦、谷子)2斤4两或细粮(小米、绿豆、白面、大米)1斤5两,各
机关团体人员每人每日粗粮或细粮1斤4两(每市斤16两制)。所供应的粮油由县财政列
支。从1945年起,粮食供应分麦粮、秋粮两种。麦季供应麦粮,其他季节供应秋粮。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除党政机关、学校工作人员外,城镇粮食供应只限于伙食单位
人员。限于当时条件,只供应原粮,凭“缴销粮票”由城关粮库供应。供应品种除麦
收后供应两个月小麦外,其他月份均为粗粮。自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
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后,废除供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