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4&rec=281&run=13

田赋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国库收入以田赋为主,历代帝王亦以田赋为支付国用的
主要财源。清雍正四年“摊丁入亩”之后,全县应纳地丁银37852两,此数额直至清
代结束未变。
民国时期,田赋一承清制,计税地亩与地丁银两数额,均沿用清代遗留册籍。1
911年,以钱易银,每地丁银1两,折征京钱5400文。1914年改征银洋,每地丁银1两
,征洋2元2角,执行至1927年。1928年山东省督办张宗昌令定,每地丁银1两,征收
银洋8元。1929年新定田赋章程,每地丁银1两,定为正税2元2角,附税1元8角。193
0年取消附税名称,统称地丁,每两征银元4元,执行至1935年。
民国时期,军阀割据,兵乱叠起。为解决军阀武装的庞大经费和其他财政支出,
省县两级都有名目繁多的附加和附征。沂水县的田赋征收,由地方长官负责,一般都
是按春秋两季征收,但也有些年份两季并征。田赋开征之前,由田赋征收处造册,填
写邮单(通知单)经乡社分发给纳税户,纳税须按邮单所填金额备足钱款,亲自进城(
或托人代交)到“六柜”中的分管柜交纳(称为赋粮),并扯回“粮串”(收据)作为纳
税凭证。对拖欠赋税者则派役丁下乡催讨,重者施行捆绑拘押,轻者也必须为役丁开
发鞋钱、饭钱。自清代至民国初年,由于负担额比较固定,人民视田赋为“皇粮、国
税”,总是竭其所有去完成。征收田赋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地方长官政绩的主要项
目。在奉系军阀张宗昌督鲁的1926至1927年间,沂水县的征税与附加项目数额都成倍
增加。县知事黄泽,虽熟悉民情,但为了保其官位,在县城西门左侧悬挂木牌上书
“早赋税,早纳粮,吃得稳,睡得香”。劝喻人们要顺从地纳粮。1939年春沈鸿烈率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占驻沂水县三区(东里店)、八区(悦庄)一带。于学忠(鲁苏战区司
令)率东北军五十一军等部驻防圈里、马站、沙沟一带,农民除负担田赋及其附加和
带征之外,还要负担军队给养与壮丁费等。1939年6月,日军侵占沂水城,县政府避
难到山区。1940年实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但由于县政府流徙不定,辖
区狭小,未能有效地实行。
由于田赋制度的弊病日益加深,1941年9月,山东省战工会整理计征田赋暂行办
法。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合理负担”的经济
政策,把土地分成10个等级,按每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和等级计算交纳公粮的多少。规
定人均占地1亩以下的户不纳公粮,每6亩纳粮50至100公斤不等,按土地级差累计交
纳,使占有多地好地的地主多出粮食。1942年开始减租减息。由于合理负担和减租减
息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境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粮食征购工作得以顺利进
行,保证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军政粮食供应。
公粮 公粮是农业税收实物中的粮食部分。农村个人耕种土地,每年要按国家税收
政策缴纳农业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沂水县公粮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
收。在征收中,为合理负担,对山区、丘岭、平原、土质好坏、产量高低,将土地划
分类型后,再按税率计征,并以粮带马草或柴草。1946年0.5公斤粮带1.5公斤草,用
时交,不用不交。对受国民党军摧残过重的村庄,酌情减免。对受灾严重的鳏寡孤独
、军工烈属、复员军人及群众等,计算负担后,再预以减免20%至50%,特殊困难者
全部豁免。
1950年9月,沂水县根据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在全县开展
了查田定产工作,核实全县可耕地193万亩,人均3亩7分8厘。1951年在县征收委员会
领导下,县粮食局与县农税科签订征收入库协议,并将副本发至各区粮食支库。当年
实收粮食991万公斤,占全县粮食总产量的8.9%,人均负担1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