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国库收入以田赋为主,历代帝王亦以田赋为支付国用的
主要财源。清雍正四年“摊丁入亩”之后,全县应纳地丁银37852两,此数额直至清
代结束未变。
民国时期,田赋一承清制,计税地亩与地丁银两数额,均沿用清代遗留册籍。1
911年,以钱易银,每地丁银1两,折征京钱5400文。1914年改征银洋,每地丁银1两
,征洋2元2角,执行至1927年。1928年山东省督办张宗昌令定,每地丁银1两,征收
银洋8元。1929年新定田赋章程,每地丁银1两,定为正税2元2角,附税1元8角。193
0年取消附税名称,统称地丁,每两征银元4元,执行至1935年。
民国时期,军阀割据,兵乱叠起。为解决军阀武装的庞大经费和其他财政支出,
省县两级都有名目繁多的附加和附征。沂水县的田赋征收,由地方长官负责,一般都
是按春秋两季征收,但也有些年份两季并征。田赋开征之前,由田赋征收处造册,填
写邮单(通知单)经乡社分发给纳税户,纳税须按邮单所填金额备足钱款,亲自进城(
或托人代交)到“六柜”中的分管柜交纳(称为赋粮),并扯回“粮串”(收据)作为纳
税凭证。对拖欠赋税者则派役丁下乡催讨,重者施行捆绑拘押,轻者也必须为役丁开
发鞋钱、饭钱。自清代至民国初年,由于负担额比较固定,人民视田赋为“皇粮、国
税”,总是竭其所有去完成。征收田赋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地方长官政绩的主要项
目。在奉系军阀张宗昌督鲁的1926至1927年间,沂水县的征税与附加项目数额都成倍
增加。县知事黄泽,虽熟悉民情,但为了保其官位,在县城西门左侧悬挂木牌上书
“早赋税,早纳粮,吃得稳,睡得香”。劝喻人们要顺从地纳粮。1939年春沈鸿烈率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占驻沂水县三区(东里店)、八区(悦庄)一带。于学忠(鲁苏战区司
令)率东北军五十一军等部驻防圈里、马站、沙沟一带,农民除负担田赋及其附加和
带征之外,还要负担军队给养与壮丁费等。1939年6月,日军侵占沂水城,县政府避
难到山区。1940年实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但由于县政府流徙不定,辖
区狭小,未能有效地实行。
由于田赋制度的弊病日益加深,1941年9月,山东省战工会整理计征田赋暂行办
法。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合理负担”的经济
政策,把土地分成10个等级,按每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和等级计算交纳公粮的多少。规
定人均占地1亩以下的户不纳公粮,每6亩纳粮50至100公斤不等,按土地级差累计交
纳,使占有多地好地的地主多出粮食。1942年开始减租减息。由于合理负担和减租减
息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境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粮食征购工作得以顺利进
行,保证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军政粮食供应。
公粮 公粮是农业税收实物中的粮食部分。农村个人耕种土地,每年要按国家税收
政策缴纳农业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沂水县公粮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
收。在征收中,为合理负担,对山区、丘岭、平原、土质好坏、产量高低,将土地划
分类型后,再按税率计征,并以粮带马草或柴草。1946年0.5公斤粮带1.5公斤草,用
时交,不用不交。对受国民党军摧残过重的村庄,酌情减免。对受灾严重的鳏寡孤独
、军工烈属、复员军人及群众等,计算负担后,再预以减免20%至50%,特殊困难者
全部豁免。
1950年9月,沂水县根据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在全县开展
了查田定产工作,核实全县可耕地193万亩,人均3亩7分8厘。1951年在县征收委员会
领导下,县粮食局与县农税科签订征收入库协议,并将副本发至各区粮食支库。当年
实收粮食991万公斤,占全县粮食总产量的8.9%,人均负担1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