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私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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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中期,沂水城即有许多小本经营的店铺开张,手工业亦有相应发展。至嘉庆年
间,地方政府顽固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海外贸易,对商品征收重税,并严格
控制手工业生产的规模,致使沂水县的工商业受到严重制约,出现了土特产品无销路
,商品交换无市场,日用商品极缺的局面。此时,外地商人选中了沂水这个潜力很大
的市场,1809年(清嘉庆十四年),章丘县城西乔家庄乔百万来沂城经商,1814年(清
嘉庆十九年),又有章丘县孟家来沂城开设广盛商号。此后,随着铜井金矿的开发,
又有博兴县穆家和邹平县郭家、耿家以及陕西等地的商人来沂水经商。当时,影响最
大的有广盛、聚丰、源祥东三大商号。受其影响,加之商路日趋畅通,到1910年,沂
水城的私营商业有了很大发展。当时商人聚本生财,由小及大,逐步发展,开始形成
一定规模。沂水城张风澡开设的“同兴永”杂货店,以善于研究行情,讲求并注重信
誉而发展为洋广杂货、绸缎布庄,享有极高声誉。此外,沂水的土特产品销路也迅速
拓宽,广盛、聚丰、源祥东等商号雇用马帮运输商品,并带有护送商品的镖师,将境
内的土特产品如黄丝、花生油等源源不断地运往青岛、潍县、济南、周村等地,又将
外地的日用杂货运来沂水,勾通了城乡物资交流,繁荣了沂水市场,促进了沂水工商
业的发展。到1919年,沂水城内有杂货、钱行等商号70余家,乡间有商号150余家。
1922年春,沂水城发生一场大火,使沂水工商业遭受了极大损失。经过5年恢复
,到1927年,沂水私营工商业又有了很大发展。尤其酿酒业发展很快,年内全县共有
28处酒店,并于同年成立了沂水酒业公会。
为复兴沂水私营商业,1927年由外地商人捐资在沂水城南修建了南会馆,当地商
人也随之集资兴建了东会馆。受其影响,又有众多外地商人来沂水投资经商,当地商
人也纷纷自建或租赁房屋开业经商。在与外地商人的激烈竞争中,当地工商业已占沂
水商业市场的50%,从数量和销售额上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到1937年,县内工商业又
有新的发展,尤其当地工商业发展迅猛。如后起的“顺源成”、“文清斋”等一批有
影响的商号迅速崛起,成为自清朝末年以来最繁荣、最兴盛的时期。从1809年外地商
人来沂水经商起,至1937年,历经128年的兴衰变迁,沂水城共有商号198家,个体工
商户528处。
1937年12月,日军第一次轰炸沂水城,使工商业遭受惨重损失。不少店铺无法正
常营业,部分商号被迫迁至乡间。1938年2月21日,日军侵占沂水城,所有商号及个
体工商户都遭到严重破坏,1900名从业人员因此失业,外地商号陆续迁回原籍,本地
中小商家有的弃商还农,有的投亲靠友,离城串乡叫卖。1939年1月至1944年8月,日
伪军盘踞沂城期间,疯狂掠夺境内资源,破坏贸易市场,低价强行收购粮食、油料、
矿产和土特产品,以达“以战养战”之目的。并在城内相继设立了“德生利公司”、
“天台公司”、“东太公司”、“秋山洋行”、“秋山公司”、“新记洋行”和“写
真照相馆”等,将掠夺的各种物资,通过青岛发往日本。一些维持经营的中小商人也
从中投机渔利,造成物价混乱,货币贬值,加之连年战争和自然灾害的侵袭,农业歉
收,购买力下降,人民生活困苦。因此沂水商业长期不能恢复战前局面。这期间仅有
商号39家,民族工商业32户,其中纯商业21户,手工业1户,饮食服务业10户,仅占
抗战前726户民族工商业的9.8%,而且这些铺面均系小本经营,资本甚微。
1944年8月,沂水城解放,日本人在沂城开设的7家洋行公司被没收。为迅速医治
战争创伤,尽快恢复经济,1945年8月1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民族工商业
的命令》,指出:“中国人民之工厂、商店均予保护,并助其恢复生产,恢复营业。
立即召集商人组织临时商会,安定商民情绪,恢复市场交易,除毒品外均准自由买卖
,暂不收税,迅速调剂粮食、油盐等类日常用品解决人民生活困难”。沂水县民主政
府认真贯彻省政府指示,大力宣传并落实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使绝大多数倒闭停
业的工商业户重新开业,迁至乡间的迅速回城重操旧业,许多农民也纷纷进城经商,
私营工商业开始活跃,市面渐趋正常,物价日趋稳定,城乡集市贸易逐渐繁荣。
1947年7月国民党军占据沂水城,城乡物资交流因此中断,工商贸易又一次遭到
严重打击,多数商民纷纷迁至乡间解放区,乡下农民也被迫在沂水城南相家林(今沂
水师范一带)进行交易,城内贸易市场只好由东关街迁到中山林(今沂水中心医院一带
),并由白天赶集改为夜市。多数工商业户被迫停业,有的被扣上“私通共党”的罪
名,其财物被洗劫一空。仅7个月,沂水城的工商业户仅有22家勉强维持营业。
1948年2月,盘踞沂城的国民党军南撤。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开展生产自
救,帮助工商业户和小商小贩恢复营业,并组织了城郊临时商会,稳定市场物价,恢
复经济秩序。到1949年底,全县共有私营商店12处,从业人员38人,个体小商贩315
8人。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物质基础比较薄弱,大量商品物
资和社会资本掌握在私营工商户手中,城乡集贸市场也基本为私营商业所操纵,市场
物价连续上涨,朝夕变化较大。加之投机商贩兴风作浪,造成商民情绪不稳,物价失
控,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从1949年上半年到1950年初,县内开展了打
击投机倒把、稳定物价的斗争。这对改变旧的经济结构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
作用,但也使私营工商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沂水县私营商业有所下降。
为了发挥正当的私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避免因大批私营商业倒闭
或停业而增加社会失业人员,国家于1950年6月及时对工商业进行了第一次调整。这
次调整的范围,包括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产销关系三个方面。其目的是使各种经
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同时
采取措施,使国营商业在经营范围、市场管理和价格等方面给私营商业以出路。通过
这次调整,经济形势、财政状况明显好转,城乡贸易市场异常活跃。为进一步鼓励个
体工商户,发展私营商业,拓宽流通渠道,活跃城乡贸易,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对税收政策及时进行了调整。1951年退还给私营商业所得税1.09亿元(旧币),
银行还对私营商业发放贷款7.67亿元(旧币)。这些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私营商业的恢复
和发展。本年,私营商业销售额占国家和合作社商业销售额的57.3%。
在私营商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奸商利用国家在抗美援朝期间需要大量物
资的机会,采取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材和国家经济情报等“五毒
”手段牟取非法利润。为了打退资产阶级的进攻,从1951年11月起,在国家机关内部
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并于1952年1月针对资产阶
级的“五毒”开展了“五反”运动。仅半年时间,就取得了重大成果。随着“三反、
五反”运动的开展,国营和合作社商业迅速发展,私营商业的比重明显下降。为了解
决公私关系的紧张状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活跃城乡经济,减少店员失业数量,中
共中央于1952年11月15日发布了第二次调整商业的指示。主要精神是保持私营商业的
营业额,不使它下降。经过两次调整,县私营工商业有了较大发展。到1952年底,全
县共有私营工商业7733户,拥有资金41.26亿元(旧币),发展速度超过以往任何时期

第一个五年计划初期,随着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
粮食需求量大增,在个体农业、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率都很低的情况
下,私营粮商乘机大量套购粮食,囤积居奇,扰乱市场;有余粮的富裕农户也等待高
价,不肯出售,使国家收购量锐减,粮食供应出现暂时困难。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
年11月23日,政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
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于1954年1月5日发出《关于贯彻总路线,保卫粮
食的指示》,使粮食统购统销和对私营粮商的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缓解了粮食
供求矛盾。在此基础上,1954年下半年又对私营棉布商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在对私营粮商、棉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1954年下半年全面展开了对私
营商业的改造工作。中共沂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全县
“商改”工作。1955年对私营商业的改造进入高潮,全县共有私营商业3292户,从业
人员4089人,拥有资金205145元,从人员构成上小商小贩在私营商业中占90%以上。
按照中央规定: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对民族资本家实
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对小商小贩实行“团结、教育和组织他们走合作化
道路”的政策。
沂水县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形式有:(一)经销小组:在业务上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
商业发生关系,赚取一定的批零差价。这样有利于将其业务活动纳入国营合作商业计
划,便于领导。采取这一改造形式的有785人,占总人数的19.18%;(二)代购代销:
即小商小贩与国营合作商业签订合同,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按规定价格给国营合
作商业购销指定商品,赚取手续费。采取这一改造形式的有173人,占总人数的4.23
%;(三)合作商店和合作饭店:即采取统一经营、统一核算,通过合作化道路,逐步
改造私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主要在城镇和私营商业比较集中,并有一定经济技术和资
金的地方进行。其做法是资金入股,盈余按股金、劳动和公积金进行分红。采取这一
改造形式的有合作商店27处,129人,合作饭店28处,146人。(四)公私合营:这是在
国营合作商业领导下,由国营合作商业与私营商业合资经营,将资方资产折价入店,
给予定额股息。合营过来的私方人员工资按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由合作商店支付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调整与使用完全由国营合作商业负责。采取这一改造形式的
1处,从业人员6人。到1955年底,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共1239人,占全县私营商业总
人数的30.3%。
1956年初,随着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小商小贩积极要求组织起来,有的申请参加
公私合营,有的要求参加合作商店或代购代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中共沂水
县委于1956年7月27日发出《关于当前私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和今后
意见》的指示。到本年底,又成立合作商店42处,从业人员229人,过渡到国营商业
和合作商业的私营人员692人,代购代销185人,个体小商小贩344户。全县对私营商
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完成。
1957年上半年,商品供应一度趋紧,市场上自发地出现了一批个体商贩,并迅速
在全县发展到1762个(包括1956年经改造安排的344户个体商业)。这是在社会主义改
造后个体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同年下半年到1958年初,商品供应仍呈紧张趋势,
加之市场管理不利,又自发地出现了一批个体商业。至此,全县有个体商业2583户,
是社会主义改造后的第二个发展高潮。针对这种情况,沂水县根据中央1958年4月发
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的指示》精神,对个体商业进行了全面审查、清理和整顿,继而又进行了“三社合
一”(供销社、信用社、人民公社)的体制改革,对个体商业进行了妥善安排。到195
8年底,全县有个体商业746户,比年初减少1837户。
1959年6月,“三社合一”撤销,原安排到供销社和从事供销员工作的恢复原来
组织形式,使个体商业相应增加,从事个体商业的人数再次恢复到1958年初的水平。
1960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市场供应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加之自然灾害的影
响,社会购买力急剧下降,商业经营出现困难,许多个体商业被迫停业、转农。到年
底,全县个体商业者仅有344人。1961年以后,开放集贸市场,又自发地出现了一批
个体商业。1963年4月至1965年,由于调高个体商业所得税,打击投机倒把和开展“
四清”运动,个体商业又一次被冲击,其经营范围越来越小,有证个体商业急剧下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品流通领域受到严重破坏。对有证个体商业在
网点、人员、经营范围、货源供应以及税收等方面限制过严,管得过死,使他们正当
的经营活动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受到歧视和打击,致使个体商业逐年下降。到197
6年,全县个体商业仅有864户,912人,与1955年相比,个体商业户下降73.7%,从
业人员下降77.7%。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个体商业开始复
苏。198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
价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同年7月,国务
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共沂水县委、县政府全面贯
彻落实上述政策,使全县的个体商业迅速发展,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商业638
8户,从业人员10616人,比1955年增加3096户,增长94%,从业人员增加6527人,增
长159.6%。1986年后,个体商业又有新的发展,到1990年,全县个体商业达到1743
9户,从业人员42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