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木采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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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80年30多年间,全县林木采伐量常超过生长量。特别农村,习惯于“
拔大毛”的办法,采大留小,采强留弱。结果越采越弱,最后留下一批残次林和多年
不成材的“小老树”。这30多年间,还出现过几次大的乱砍滥伐风。1958年“大炼钢
铁”和1959至1960年的“大办食堂”,全县成材大树几乎伐光,被毁林木总蓄积达1
0万立方米以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乱砍滥伐风又起,林业资源又遭到
破坏。
为建立合理的采伐制度,县林业局于70年代中期曾在吴坡村搞过采育结合的试验
,将老残林先行轮伐。深翻耕地,更新丰产林,这种方法增益效果明显,以后逐步在
全县推广轮伐方法。沂、沭河滩改建的速生丰产林,全部采用轮伐方法,每年伐一批
、植一批,提高了木材的产量和质量,向越采越多,永续作业的方向发展。杨树丰产
林七、八年间即可采伐,亩产材量可达15立方米,出材率高达90%。
1981年《森林法》实施以后,全县对林木采伐采取了有计划地控制措施。1981年
9月,沂水县人民政府发布104号文件。规定“不论国有林、集体林,木材年采伐量不
超过年生长量。木林采伐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营林场采伐,要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集体林采伐,年采量超过10立方米的需经林业局批准,10立方米以下的由公社林业
站批准。1985年后,全县采取限额采伐。根据全县木材生产状况,核定1986年采伐限
额为1.8万立方米,其后每年限额不超过2万立方米,采伐限额经临沂地区行署批准,
纳入了国民经济计划。采伐实行核发采伐证制度,对无证伐采,超量采伐及采后更新
越过一年者,根据有关法规进行惩罚,使采伐更新走向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