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社(队)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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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冬,为加快荒山荒滩的绿化进程,县人民委员会派工作组在沭水一、二、
三、四大队和刘家山宋大队进行了国社(队)合营造林试点工作。即由国家按每亩投资
8-10元,购买种、苗、条,由大队出土地、劳力,进行造林,并负责经营管理。林权
归双方共有,其木材收益按“三七”比例分成(国家70%,社队30%)。次年,400余
亩沭河滩全部绿化。自此在全县推广此法,到1964年,又先后在神林店、河西、南、
北门楼、北松峰、小店、韩家曲、下村、河奎等村开展了国社(队)合作造林,面积达
1万余亩。这些林木于1974年始先后进行了主伐,国家按比例分成。其后新造林,均
归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