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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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前,山林大部分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个体农民仅在房前屋后宅
旁院内进行植树,并形成了传统,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号召广大群众在“四旁”
植树,并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1963年通过确权发证工作,又划给社员8万余亩
自留山(滩)让农民植树造林,推动了个体植树造林工作。1987年,全县“四旁”树木
665万株,蓄积量17.59万立方米,全县人均6.5株,0.18立方米,折合覆盖面积6707
7亩。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