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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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林木,是1948年土改复查后,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滩林地划
归村有,并通过分山划界工作实现的。
1949-1950年,在沂山、拉山、仙姑顶等大山周围,开展了公私合营造林,即由
国家供应种苗,群众出工,林木有了收益后,实行按比例分成,造林面积达1万余亩
。后在国营林场与群众林地调换中,按比例分成的协议,属国家部分大部折成一定面
积的林分,归属了国营林场。从1951年至1953年期间,开展了群众性的互助合作造林
运动,实行“县造县有,村造村有,谁造谁有”的政策。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
动的开展,林木进行作价入社。凡是集中成片的林木统归集体所有。社员的一些零星
树木,除留下适当的自留树外,也全部作价入社,由集体经营管理。凡林木的营造和
其收益,绝大部分以生产大队为主统一组织经营。1963年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将
生产地片范围内的小片林木和零星树木划归给生产队所有,面积8万余亩,仅占全县
集体林木的6%。1987年全县集体有林地面积54.8万亩,占全县有林地总面积的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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