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资料库:沂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水年鉴(2004-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1/article/1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1/article/1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6年8月8日)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确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
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沂水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引进
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落户经济开发区。对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外来
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
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
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60%的比例给予补助。落户经
济开发区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
新技术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100%的比例给予补助。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30%的比
例给予补助。在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出租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50
%的比例给予补助。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
本结构,按照以上1、2项中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
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扶持,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项
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至第三
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落户经济开发区且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
之日起,前两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上
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2、独资兴办农业、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
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3、兼并、租赁、收购县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
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50%给
予扶持。
    4、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
本结构,按照以上1、2、3项中规定比例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涉及
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及乡镇政府受益部分,三年内全部免缴,
三年后减半收取;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
    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县财源建设有较大影响、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
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用地、财政扶持等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乡镇引进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外来项目实现的税收,县、乡(镇)五五
分成;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财政贡献突出的,实行一事一议。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