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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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 雇工制度是从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一种用工制度。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长工
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地主、富农户一年一招雇的长工,这种长工约在每年的农历二
月上工,十月下工(用工户管吃饭,工钱的数额双方商定),另一种是工、商、服务业
户招雇的,无一定期限的长工,根据工种、劳动强度、技术高低商定工钱。短工是临
时雇佣工,每年耕种、收获季节劳力不足的用工户找人帮工,时间或一天,或三五天
不等。一到农忙季节,准备打短工的人(多是土地少的农民),每天早晨都在较大的村
镇集结,形成劳动力市场,俗称工夫市。用工户到工夫市招雇。离工夫市远的村庄,
用工户多在本村或邻村招雇。雇佣的短工管吃饭,工钱按天计算,每天的数额,根据
劳动的强弱面议。
1947年土地改革以后,取消个人雇工。自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
县内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服务业户可以雇工。
固定工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招用固定工。原为农业户口的,招工即转为非农业户
口。招工指标纳入政府计划管理。招收、调配由劳动部门办理。固定工是“终身制”
,除因犯错误被开除工籍外,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都不能随便辞退。县内全民所有制
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多数是劳动部门从社会上招收的,少数是技工学校
分配的毕业生和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自1985年起,停止招收。
亦工(商)亦农工 1975—1978年,县劳动局每年都有计划地从农村招收亦工亦
农和亦商亦农五年轮换工(实际执行中一直没有轮换),4年共招收2889人。这些人不
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向生产队交钱买工,参加生产队的分配,农民身份不变。从
1979年起,停止招收。
1991年,根据临沂行署规定,将1978年12月31日前招收的,仍在原单位工作
,年龄在42周岁(1948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技术等级在4级以上的亦工(商)亦农工
,全部转招为农民合同制工。
劳动合同制工 1985年,按省劳动局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停止招收
固定工。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招收合同制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按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严格遵守的事项和保证合同实施
的处理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要经劳动仲裁机构审查、鉴定、证明,合同一经签订
、签证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续订的合同仍要经劳动仲
裁机构签证。1992年,全县80%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临时工 新中国成立后,企、事业单位人员不足时,可以在社会上招收临
时工。1956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各单
位自行在社会上招用临时工,如确实需要,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县人委批准后,由劳
动部门协助用工单位招收。1960年4月,县人委又发出通知,规定招收临时工必须经
县劳动部门批准。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属计划内临时工,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
的,属计划外临时工。
1991年,按省和地区规定,将1978年12月31日前招收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技术等级在5级以上的1186名农业户口和905名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招为
合同制工。是年,根据地区规定,将1989年12月31日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龄在
4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6名农业户口和1名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转招为合
同制工。截止1993年底,全县已无计划内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