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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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规定离休、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给证明;
不具备离休、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或整编精简工作需要,办理退职手续。
离休 1963年,全县有3名干部根据规定长期供养,1978年改离休。国发(1982)62
号文件下达后,离休干部数量增加。干部离休后工资照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
从优。1982年4月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加发两个
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 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年加发1.5
个月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加发1个月标准工资
为生活补助。
至1993年底,共有2014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休养(健在的1556人),
其中每年加发两个月标准工资的4人,加发1.5个月的295人,加发1个月的672人。
退休 1958年开始办理退休,至1993年底,全县有1620名(不含退休后改离休的,
健在的1498人)干部、职工退休,其中干部1364人,工人256人。退休后,仍享受公费
医疗待遇和有关生活补贴。按工龄长短,各时期规定不同,每月领取本人标准工资
40—100%的退休费,有特殊贡献的,经上级批准,提高5—15%的退休费,但不能
超过原工资。
1980年8月起,执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规定,离休干部凡由于身体瘫
痪等原因和因工致残退休,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必须有人扶助的,经地区人事局
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自理能力恢复后护理费取消。1983年7月起,对1945年9月2日
前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岁,享受地专级待遇,体弱多病,生活需要人照顾的离休干
部发给护理费。
退职 建国前,退职(有时称复员或退休)人员系指整编中精简回乡安置的人员
。1950年11月28日华东军政委员会规定,工作人员退职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1
952年4月2日前工作人员退职,由民政部门办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1959年5月后,
工人退职由劳动部门办理。
自人事、劳动部门接收办理退职手续后,至1993年底,共有4183人退职,其
中干部1688人,工勤人员24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