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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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后,对固定工、合同工和乡(镇)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一律实行退休养老
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交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所在单位按保险人员工
资总额的18%交纳,本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交纳。
在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亦工(商)亦农转招为合同制工的
,一律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从交纳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计算工龄。
退休养老保险金,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从1992年1
2月1日起,由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管理。至1993年底,全县共交纳1710万
元,其中企业单位162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