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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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生产设备简陋,加之缺少保护措施,工伤事故常有发生。
1959年,各厂、矿均成立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1976年,成立县安全生
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各厂、矿也成立安全生产组织。1992年由劳动局
、财政局、审计局、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联合成立劳动防护用品办公室(设在劳动
局),负责对防护用品的购买、供应、发放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国营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工人上岗操作前,必须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用具。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工人进行培训,凭司炉
操作证上岗操作,对锅炉、压力容器立档。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并建卡立档。每年的五月为安全月,使生产安全大检查制度化。
实行劳动保护与企业升级挂钩制度,对每个升级的企业,都进行安全考评,
合格的准予升级。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待遇,怀孕4个月的不上夜班,
怀孕6个月,对原工作不适应的,经医院证明,可安排轻便工作,怀孕7个月的,每班
给予1小时的工间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