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工资与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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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工资 1983年3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对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农、林、水系统工作
的科技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
取消这一级工资。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将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后如仍符合享
受一级岗位津贴范围和条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至1993年底,经人事部门批准,全县共有295人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有591人继
续享受岗位津贴。
1984年9月后,根据省委规定,对县城及以下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上浮
一级工资。全县有30名职业中学教师办理浮动升级。
自1985年7月起,根据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规定,对麻风病医院的15名工作
人员,除执行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上浮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予以固定,并
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奖励工资 1953年起,企业单位相继实行各种单项奖,1958年取消。1958年对
企业和农、林、气象等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一年评发一次的年终跃进奖,跃进奖只实行
到1959年。1960年后,企、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单位以产品数量、
质量、生产安全、劳动出勤为条件,每半年评发一次奖金,每次奖金以月工资的20%
为限。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评比,奖金为本单位标准工资额的4.6%。
1966年停止执行,把原来的奖金平均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国家规定在以后调整工资
时将附加工资逐步冲销。同年,根据省劳动局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试行一次性年终
奖,事业单位1979年停止实行,企业单位的奖金按月标准工资的10%提取。1980年企
业实行利润留成后,职工每年的奖金不得超过1.5个月的标准工资额。1988年后,对
当年上交利税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经地区税务局批准,增发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经营
性亏损,虚盈实亏,停产、半停产企业,奖励基金专户无结余的停发奖金。
198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人事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
留归单位使用,从结余中提取增收节支奖,机关当年每人发奖金40元,1982年改发6
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改按每人每月7元随工资发。有固定收入,经营管理好,经
济效益突出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全年增收节支奖可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1.5个
月的标准工资额,1984年后略有提高。
从1986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等部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
奖励工资。县、乡机关每人每月发8元。1988年根据省人事局、财政厅规定从当年1月
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从1991年
1月起,改按每人每月10元。